第二节 对互联网金融定义的再界定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相关的技术还在快速演进,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事物形成明确而统一的定义是非常困难的。正如曾刚(2013)所指出的:“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的定义并不清晰,它的外延还在不断扩大……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很难界定,因为它服务的对象和交易模式各不相同,统一在一个框架下很难。”但是,我们认为从构建科学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并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来看,尝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定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综合来看,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定义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核心要素。

(一)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不是一种新型业态

不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虽然有不同的机构组织形式,但其本质上仍然是金融,仍然具有金融资源配置、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和定价、信息加工与处理等基本金融功能。这一点各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此外,从国民经济部门分类的标准来看,互联网金融具有强烈的金融属性,目前尚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或业态。

(二)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新型渠道模式,也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借助新兴的ICT技术,通过网站、智能移动终端设备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新型渠道模式。

其次,从商业角度看,渠道模式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渠道模式就代表着企业的商业模式,而商业模式的选择就是企业打造核心竞争力的发展方向。商业模式(Business Model)是指将企业运行的内外部各要素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高效率的且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的运行系统,并通过最优实现形式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同时使系统达成持续赢利目标的整体解决方案。

图1-1 商业模式变革的三层次模型

最后,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的内核都包括一个由企业资源和能力、客户价值、盈利方式构成的三维立体模型(见图1)。我们认为,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等技术手段的推动下,互联网金融首先改变了传统金融机构或互联网企业的资源和能力结构,进而能够提供新的客户价值,并且已经产生了新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已经实现了由“渠道”到“盈利模式”再到“商业模式”的实质性转变,因而是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

(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功能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智能化、系统化、生态化叠加与嬗变

不可否认,传统金融机构的信息化程度已经非常高了,大部分金融业务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但这只是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信息化和科技化水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只有传统金融功能与具有“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等基本特征的新一代互联网技术进行智能化、系统化、生态化叠加,并不断嬗变出的新型金融模式,赋予与传统金融模式不同的新的内涵,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新的内涵包括:它是一个加载了传统金融功能的新的生态系统和智能系统,体现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具有金融民主化、金融普惠等特点。

图1-2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功能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叠加与嬗变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因素,我们尝试给互联网金融下一个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功能在与新兴的ICT技术叠加与嬗变的基础上所形成的,能够以便捷、低成本、高效率方式服务于互联网生态,既包括传统实体经济,又涵盖互联网制造、互联网贸易、互联网生活等新兴领域的新型金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