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台湾城乡一体化发展与土地市场制度的关系演化

中国台湾城乡一体化发展和土地市场制度关系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芽阶段(20世纪60年代以前);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70年代);成熟阶段(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一)萌芽阶段

1960年以前,我国台湾的城乡差距大,在“二战”结束以前,日本占据中国台湾地区,几个重要城市如台北、高雄、台中等有都市计划,其余大部分地区城乡差距很大。(99)“二战”以后,台湾地区农地产权和租佃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当时的耕地租佃沿袭日据时期的制度,即地租普遍超过产量的50%以上,有的甚至高达70%~80%。非主要产品也需分给地主,租约多为口头契约,地主可以随时收回耕地而不需给予佃农任何补偿。二是不合理的土地分配制度,地主和半地主占农村人口的11.69%,但是却拥有56.01%的耕地,台湾当局拥有耕地的20.59%,而占比88.31%的农民只拥有22.4%的耕地,大多数农民是无地的佃农和雇农。(100)这些不合理的土地分配制度是激发地主和佃农矛盾的导火线,也是台湾地区经常爆发抗租抗息行动的原因。(101)“因此之故,台湾必须实施土地改革,是一种客观需要,虽有万难,不能顾也。”(102)台湾开始进行第一次土地改革,一是1949年实施的“三七五减租”,即佃农向地主交纳的地租最多不得超过所租耕地全部总产量的37.5%,保障佃农权利,耕地租约一律为书面租约,租期不得少于6年,兼顾地主利益,如佃农积欠地租达两年总额,地主可终止租约(103);二是1951年实行“公地放领”,把日据时期日本强占的土地收归后归公有,卖给缺地少地的农民,放领地价为土地全年正常收获量的2.5倍,分10年逐步偿还(104);三是1953年实施“耕者有其田”,即对地主占有耕地进行限制,将地主多余耕地由“政府”征收转放与现耕农民受领,以使耕者人人有田耕种。(105)第一次土地改革为台湾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扮演着开拓者的角色,达到了“以农业培养工业”的目的。

(二)发展阶段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带动了台湾农业经济的发展,为台湾经济“以农业培养工业”提供了大量劳动力、资本和市场等。在台湾城乡一体化的发展阶段,联合国派专家来台湾协助办理区域计划及都市规划工作,推动了台湾城市化的发展,先将台湾地区划分为七个区域,后来因高速公路建设将台湾地区划分为北、中、南、东四个区域,带动了台湾城市的发展。与此同时,台湾进行了以扩大农地经营规模和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为目的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废除了农田兼并限制,允许土地自由流转,提高了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了农村发展,协调了工农、城乡关系。

(三)成熟阶段

1980年至今,高速铁路网、铁路电气化、十二条东西向快速公路、高速铁路、桃园国际机场、北回铁路、南回铁路、台中港及中船等重大交通的建设带动了台湾经济的发展,使台湾城乡一体化发展达到成熟阶段。与此同时,台湾进行了第三次土地改革,放开农地自由买卖、放开耕地分割限制、活络农地租赁制度等以解决农地利用度低、农村劳动力人口持续减少等问题。第三次土地革命的推进,提升了农地的利用效率,加快了农村经济和城市工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城乡一体化发展达到了成熟阶段。(106)

(四)评价

进行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进农业现代化,是促进农村城镇化和农民市民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条件和主要举措。20世纪50年代的第一次土地改革,对于释放农业生产力具有重要作用,也为后来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道路提供了丰富的物质资源;1981年开始了以扩大农场规模、实行农地重划、加强推行农业机械化等方面为目的的第二次土改;随后,开展了第三次土改,放开农地自由买卖、放开耕地分割限制、活络农地租赁制度等以解决农地利用度低、农村劳动力人口持续减少等问题,使得农业生产更加专业化、现代化。城市为农村提供的先进机械设备等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技术、资金等资源在城乡之间流动,提高了城乡整体的生产水平,城乡之间要素的自由流动也加速了城乡一体化的进程。(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