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家庭创业发展研究(2011—2017)
- 宋全云 吴雨
- 12字
- 2025-02-24 15:57:26
2 中国家庭创业的重要作用
2.1 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的经济发展新阶段。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背景下,家庭创业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仍备受争议。部分学者认为企业家精神可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家庭参与创业可以促进市场竞争、增加行业的多样性和吸引新企业的进入。家庭创业也将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然而,家庭创业多为小规模、手工作坊类,其资源利用率低、“死亡率”高以及高“死亡率”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被很多学者诟病。消极的观点认为家庭创业对就业创造和经济发展的作用非常有限。这是因为大多数家庭创业是没有雇佣员工的。同时,家庭创业决策不符合风险收益权衡这一规律,家庭成员参与创业的收入水平并没有高于工资获得者,存在“创业回报之谜”。由于家庭所经营的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经营数据统计困难、家庭所经营的工商业生产经营项目市场缺乏规范,家庭创业市场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居民福利水平提升的作用仍是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在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创业和自我雇佣经济不断发展,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量学者研究表明创业对于就业、经济增长和整个国家的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创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de Soto, 1989; Henley,2005),创业者的责任就是推动创新并将创新活动引入市场。Gindling、Newhouse(2014)研究发现家庭自我雇佣经济在低收入水平国家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在低收入水平国家,工资获得者仅占工作人口的25%,非农领域的工资获得者仅占非农领域工作人口的19%。然而,这一观点也受到了部分学者的挑战,如Persson(2004)指出创业失败所引致的就业损失是无法由市场在位企业和新建企业弥补的;Banerjee等(2015)研究指出创业对生产率的贡献很小甚至没有贡献。
创业的一个首要目标就是多元化家庭收入来源并提高家庭的消费和储蓄水平(Banerjee, Duflo,2007; Banerjee et al.,2011)。创业作为一种非市场交易行为可以帮助补充家庭的消费和耐用品的获得(Floro, Swain,2013; Verrest, 2013)。同时,创业经常被作为生存策略,如作为雇佣工作的补充以提高家庭的劳动利用和收入水平(Fields,2012; Moster,1998)。对于在正规市场上很难找到工作或者因身体健康、照顾家庭等原因而使正规工作时间受限的家庭而言,从事创业是该类家庭提高劳动供给、增加家庭收入的唯一途径。此外,创业也是多元化家庭经济活动和降低家庭经济风险的一种渠道(Floro, Swain, 2013; Verrest,2013)。从提供生计和降低家庭经济脆弱性这一点出发,创业可能会增加家庭的经济福利。
经典理论研究均假定人们依据期望效用来决定是否创业,如果个体从创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期望效用高于其作为工薪阶层或者不工作的期望效用水平,那么他就会选择创业(Evans, Jovanovic,1989)。延续该经典理论,Taylor(1996)提出,相对于获得工资的工作而言,创业所带来的更高的期望收益是决定创业者效用水平的至关重要的因素。由于创业活动是有风险的,Kihlstrom、Laffont(1979)指出个体创业决策取决于其参与创业的风险与收益二者之间的权衡。风险容忍度高的个体更喜欢成为创业者以期获得更高的收入水平,同时也承担着更高的风险;风险容忍度低的个体因不愿承担较高的创业风险,更愿意从事风险较低的工资性工作,同时收入水平也相对较低。基于此,部分学者研究指出较高的风险容忍度是创业者获得较高收入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与工资获得者相比,创业者除了需具有较高的风险容忍度,还需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和更好的创新能力。Lucas(1978)强调了管理能力在劳动人口中的分布情况,他指出具有较高管理能力的个体更可能成为收入水平更高的创业者。然而,仅创业能力一个因素并不能解释创业者所能创造的市场价值。Holmes、Schmitz(1990)假定个体在识别和利用市场机会开发新产品并将新产品推入市场的能力是不同的,同时假定创业能力转化为真正创业行为服从随机过程。他们基于这些假定的理论模型分析发现,具有较高创业能力的个体更可能创立并经营个体经济,且参与创业经营能帮助其实现高于工资性工作的收入。
大量基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将创业者的工资收入与工资获得者的收入进行对比,但孰高孰低仍存在较大争议。Parker(1999)基于英国数据对个人创业收入分布的研究指出,居民收入差距很可能与自我雇佣者间较大的异质性相关。Fairlie(2005)对父母均没有接受过高中教育的年轻成年人的研究发现,该类家庭所培养的男性创业者的收入水平高于工资获得者,而该类家庭所培养的女性创业者的收入水平低于工资获得者。Braguinsky等(2012)研究表明高科技行业的创业者的货币回报是显著为正的,特别是该行业内年轻的创业者。Astebro等(2011)指出劳动力分工导致规模经济效应的出现使得雇佣员工的创业者比个体创业者更具有生产力、收入水平也会更高。Astebro、Chen(2014)对相关研究的综述表明,相对于工资获得者,创业者的收入分布更加呈现左偏状态,且厚尾分布现象更加明显;也就是说,与工资获得者相比,创业群体间的收入差距更大。总结来看,文献研究均表明创业者的工资收入的风险大大高于雇佣工作者的工资收入风险,但创业者从事自营工商业经营所获得的工资性货币回报是否显著高于其从事相应的雇佣工作的工资收入在文献中仍存在较大的争议,从而便有“创业回报之谜”的存在,即创业者参与创业可能并不符合风险收益权衡的规律,创业者所承载的较高的创业风险未必一定会给创业者带来更高的货币回报。国内学者更多地关注影响家庭创业参与行为的因素有哪些,而鲜有学者探讨创业对家庭的影响如何。部分学者探讨了农户创业对收入和支出的影响。古家军和谢凤华(2012)基于省级面板数据评估了农民创业活跃度对农民人均收入的影响;汪发元等(2014)研究了农民创业对家庭收入和支出的影响。然而,关于城镇家庭和农村家庭的一般性研究就很少见。国外已有文献研究均从个体创业者层面出发评估创业回报,且只考虑了创业对个体收入水平这一指标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在面临创业决策时,非货币方面的回报也在其考量范围之内。这一点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个体在创业收入低于其作为工资获得者的工资性收入时仍然保持创业状态。文献研究中,非货币方面的回报包括自己当老板、工作灵活自由、个人成就的实现等(Benz, Frey,2008; Millan et al., 2011; Hyytinen et al.,2013)。本章接下来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的四轮入户调查数据,从货币性回报和非货币性回报两个维度揭示创业对于家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