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与规范研究
- 黎贤强
- 7641字
- 2024-03-20 17:05:46
导论
一、研究背景
农民和小微企业贷款难、贷款贵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针对农村金融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要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增强为农村经济、金融服务的能力,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担保难问题。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随着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逐步推进,农村金融体系逐渐完善,农村金融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涉农贷款也不断增加。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仍然存在着普遍的金融抑制现象,广大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担保物,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支持的难度较大,民间金融仍然是他们的融资主渠道。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4)对国内29个省市区近15000户农村家庭的抽样调查,2013年有43.8%的农村家庭拥有民间借贷,能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家庭只占14.1%;民间借贷占农村家庭总负债的比重为64.6%,其中,东部地区平均为64.7%,中部地区71.5%,西部地区57.4%(中国农业银行战略规划部等,2014)。
从2003年9月21日开始,我国逐步调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07年和2008年更是频繁调高,到2011年6月20日,大型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21.50%,中小金融机构是18.00%。虽然从2014年4月25日起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分别下调了2和0.5个百分点,2014年6月16日又对符合审慎经营要求且“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但调整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仍然处于20%的高位水平。随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逐步调高,民间出现了“钱荒”现象,受信贷配给影响,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寻求贷款变得更加艰难,只得纷纷转向民间借贷,这在促进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乱象。
在高利的诱惑下,农村民间金融呈现非理性繁荣状态,借贷规模日益增加,部分地区出现了“全民借贷”和高利贷化发展倾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1年对民间借贷市场抽样调查显示,有89%的家庭参与民间借贷,参与借贷的个人或企业呈递增趋势,民间借贷一般月息为3—6分,有的则高达1角,甚至1角5分(李伊琳,2011)。另据中国人民银行娄底市中心支行公布的资料显示,到2013年底湖南娄底市民间借贷资金规模在400亿元左右,一个老板的自杀就引爆了上百亿元的借贷挤兑潮,参与借贷的73家公司出现问题,其中实体企业占90%。高利蚕食着企业的利润,没有一家正当经营的企业可以承受如此之高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乱象背后的隐患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非理性繁荣的农村民间借贷,在蚕食实体经济的同时,自身的风险也不断爆发,借贷案件和纠纷不断增多。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47809件,较2011年上升了22.89%,涉案金额2201亿元(佟季,2014)。继浙江温州以后,陕西神木、江苏泗洪、内蒙古鄂尔多斯等地连续爆发民间借贷危机,后来又蔓延到河南、河北、山东、湖南、四川等地,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一般都伴随着非法集资案,如内蒙古鄂尔多斯的“昊达案”、湖南“曾成杰案”、哈尔滨“圣瑞公司案”等。线下的借贷危机不断爆发,线上的借贷平台风险也不断累积,2014年一年,出问题的P2P平台就达275家。
民间借贷危机正在由温州向全国蔓延,部分地区还向中小县城蔓延,线上线下的借贷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学界和业界都认识到了民间金融发展中的非理性繁荣和潜在的严重风险,在民间金融的治理、监管和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效的建议和措施,但从总体上看,他们并没有对民间金融乱象的制度和文化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所提的建议和措施的系统性、协同性也不足,这正是本选题的出发点和研究目的。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民间借贷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是普遍存在的借贷形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广泛存在,民间金融有其存在的制度合理性,民间金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偶发性的融资需求,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民间金融却处于一种非理性繁荣的状态,民间融资规模急剧扩大,各种高利倾向的借贷形式不断出现。非理性发展状态的农村民间金融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和风险隐患,一方面,破坏社会的信用秩序,另一方面,通过货币和信用链条向社会传递风险,甚至会造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本研究的目的就是在总结农村民间金融内生性、共生性的基础上,分析其非理性发展的原因、风险和负面影响,并根据当前背景就法律监管和“疏导”等方面提供建议。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本研究运用跨学科知识对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进行研究。首先是运用金融抑制理论、金融资源理论、信息经济学理论、经济社会学理论,总结和分析农村民间金融在历史的长河中产生和发展的原因,特别是对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乡土社会、共生于农民及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理论对目前农村民间金融非理性发展的原因、风险和负面影响进行分析。然后,运用金融深化理论、法经济学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探索在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中的政府定位、法律规制、监管体系和疏导路径。
2.现实意义
本研究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认为目前金融体系虽然多元化,但在金融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和民众的投资非理性的条件下,农村民间金融仍将长期存在,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疏导,民间金融的发展仍有可能是无序状态,其风险将不断累积,对社会经济的危害不容小视。因此,本研究结合现实,提出在农村民间金融非理性发展的背景下,要有效控制民间金融领域所存在的各种风险,不能采取简单的打压手段,而要通过规范和引导,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理性、有序发展,并结合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实际,提出监管和疏导的政策建议。
三、相关研究回顾与成果梳理
(一)主要观点和结论
1.关于民间金融的内涵
国外学者一般都将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相等同,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国家官方金融体系以外的金融组织的活动,如Anders Isaksson(2002)、Heiko Schrader、世界银行(2003)等。
国内学者对民间金融的典型观点有注册登记论、所有制论、机构论、监管论、法律观等。注册登记论强调金融组织必须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没有注册登记的金融活动和组织形式属于民间金融范畴(姜旭朝等,2004;高发,2006);所有制论强调民间金融投资主体的“非国有”性质(李丹红,2000);机构论认为除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而进行的金融交易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程蕾,2004;毛金明,2005;李有星等,2011);监管论强调民间金融必须经过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纳入监管范围(左柏云,2001;高晋康,2008);法律观强调民间金融必须经过法律或法规的认可,在法律范围内开展金融活动(张宇,2003)。
2.关于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与负面影响
(1)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民间金融能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姜子叶等,2002),能促进要素投入量的增加和资本效率的提高(崔慧霞,2005),弥补了农村正规金融信贷供给不足的缺陷,有利于缓解农村资本形成不足的问题,推动了农村经济增长,在既定的条件下提高了各参与者的福利,具有效率增进的性质(高艳,2007)。
(2)民间金融的负面影响。民间金融会使基础货币和货币乘数监测数据失实(王博含等,2006),影响对冲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的效果(郭晨杉,2013),给民间借贷带来高度的资金风险,扰乱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苏虎超,2011)。
3.关于民间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理念
(1)民间金融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客观需要,不能采用单纯的打压手段。金融抑制造成了农村居民资金借贷行为的扭曲(何广文,1999),金融抑制是造成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贷款难问题的重要原因,在得不到正规金融融资满足时,农村民间金融成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一种自发性融资手段(崔慧霞,2006),这种自发性手段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是一种必然存在的金融现象(张友俊等,2002)。民间金融是不可或缺的市场要素,即使金融体系发展完善,民间金融也不可能因此消亡(丁俊峰,2005)。对农村民间金融不能采用单纯的打压手段(冯兴元,2008),如果采用“运动式的整治”也不可能消灭民间金融活动(江曙霞等,2004),农村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非规范的金融行为将仍然广泛存在。
(2)民间金融宜疏不宜堵。农村民间金融内生于乡土社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金融体系十分发达的今天,仍然作为一种补充的借贷形式或作为一种自发性融资手段,广泛存在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借贷活动中。这种借贷活动,在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姜子叶等,2002;庞英,2004)。在目前民间金融异化发展的背景下,对民间金融应该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郭斌等,2002),疏就是从解决融资难、投资难问题入手,引导民间借贷和民间投资规范发展,堵就是要打击各种非法的民间金融活动,特别是要加大高利贷打击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课题组,2002)。在嵌入式监管理念的指引下,堵疏并举、厉行改革与从严执法并重,全面提升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绩效(冯辉,2012)。
(3)民间金融要实施分类监管。民间金融外延十分广泛,采取一刀切的监管措施会存在各种问题,监管效果也不一定显著,而应根据民间金融活动类别实施分类监管。首先要界定非正规金融与非法金融,非法金融与违法金融是监管的重点(李立新,2013);对于体现互助的民间借贷活动不必干预,但要鼓励其向契约化方向发展(蔡四平,2011);对于“自组织”性质的非契约型的民间金融,不应过度干预,而应采用非审慎性的监管(王曙光,2007);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民间金融行为,因其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应当引入国家干预进行有效监管(张运书等,2014)。P2P网络借贷平台在风险不断暴露,可以参照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法予以重点监管(姚海放,2013)。政府可以考虑以分业监管为出发点,充分发挥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作用,其中P2P网络借贷交由银监会监管(卢馨等,2015)。
4.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1)法律规制理念。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要本着发挥民间借贷积极作用,控制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的方法,优化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岳彩申,2013)。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要弱化刑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积极发挥行政责任的作用(李有星等,2011)。
(2)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边界。明确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边界,对边界以内的民间金融予以规制(高晋康,2008);民间金融规制的重点是取缔危害经济发展和安全的地下金融活动(谈萧等,2010)。
(3)民间金融立法。必须加快民间融资的相关立法进程,改革滞后的法律体系(安菁蔚等,2005);“发现‘人民的法律’”,法律应符合民间金融当事人的激励相容的机制安排(张建伟,2013);民间借贷应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自由与国家适当管制结合和金融公平公正的理念下,从借贷主体准入制度、借贷运行制度、借贷监管制度和借贷主体退出制度四个方面构建其立法体系(赵莹等,2014);通过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以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尽可能降低民间金融的负面效应(朱大旗等,2014)。
(4)非法金融与金融犯罪。非法集资概念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概念相互混淆,产生了严重的逻辑缺陷(李有星等,2012)。非法集资的刑事认定宜聚焦于“扰乱金融秩序”的实质要件,设置专业审查程序严格把握,非法集资的刑民处分则应统合于衡平原则(林越坚,2013)。
5.民间金融的监测与监管
(1)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缺乏科学有效的法律规制和监管体系是农村民间金融产生问题的重要原因(李有星等,2011);要重构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形成一个统一立体的监管体系(张帆,2014);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权力和责任,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张学峰,2015);改造地方金融办,增强其对地方金融的监管职能(刘少军,2012)。
(2)建立完备的民间金融监管措施。健全民间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增强县域民间金融监管力量,明确监管重点(王运慧,2010);建立“双向多头”式的地方政府监管机构,加强金融监管,成立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等,严格从民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两个环节把关,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促进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刘少华等,2013)。
(3)建立民间借贷的监测和登记制度。民间金融监测重点是借贷资金来源、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等(毕德富,2005);对未观测金融活动总量和变动趋势做相对准确的监测和分析,及时采用合适的政策予以引导(李建军,2010);民间金融的监测要贴近市场实际,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钟士取,2011),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的登记备案制度(刘长雁,2012)。
(4)建立民间金融危机预警系统。金融风险的大小可根据一系列的经济和金融的指标来度量,据此建立一套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宋海林等,2001);建立金融风险危害评估机制,建立民间金融风险处置预案(林秀琴等,2010);健全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增强地方政府处置民间金融风险的能力(刘湘勤等,2014)。
(二)对现有研究的简单评述
农村民间金融的研究文献十分广泛,研究视角除经济学研究外,还有社会学、经济社会学、法学、法经济学等,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和监管的必要性,并从各个角度提出了观点。农村民间金融是民间自发的一种金融现象,宜疏不宜堵,必须从解决农村中小企业多却融资难、农村民间资金多却投资难的“两多两难”入手,解决好融资难、融资贵、投资难、投资非理性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加强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和规范,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民间金融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是从各个角度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问题,也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但没有深入分析农村民间金融在现阶段出现非理性繁荣的原因,也没有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体系、内容和方法进行科学完善的构建,相应的政策建议在系统性、协同性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四、研究内容
本研究共分七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导论。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目的及选题意义,梳理了相关研究成果,对本研究的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创新点与不足等做了介绍。
第二,概念与理论基础。首先,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外延入手,对农村民间金融做了基本界定;然后,运用金融抑制理论、金融资源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等理论,从理论上分析农村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接着从法经济学、金融深化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出发阐述民间金融监管和疏导的基本理论。
第三,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与发展的原因、一般演进规律,然后通过调查分析,揭示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民、中小企业是一种共生性关系。
第四,农村民间金融的机制与脆弱性。在介绍农村民间金融利率种类的基础上,阐述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决定机制,然后分析农村民间金融的信任机制、履约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结合转型期的社会信任危机,提出农村民间金融具有脆弱性和潜在风险。
第五,农村民间金融的非理性繁荣与风险。在对农村民间金融非理性繁荣、一般风险和典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农村民间金融风险的传导、效应和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第六,农村民间金融规范与疏导路径。在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政府的角色定位进行界定,提出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疏导的路径。
第七,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与监管。首先提出农村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原则和内容,然后提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的原则、主体、内容和指标,监测和登记的主体和办法。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研究基于目前农村民间金融的非理性发展状况而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因此,本研究从农村民间金融的内涵与外延入手。首先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界定,然后运用金融抑制理论、金融深化理论、金融约束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对农村民间金融产生和发展的一般原因进行理论分析;然后从法经济学、金融深化理论和金融监管理论出发,阐述民间金融监管和疏导的基本理论。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视角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演进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其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原因,提出现阶段的农村民间金融仍然内生于乡土社会,共生于农民贷款难和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接着,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利率机制、信任机制和履约机制进行分析,总结其脆弱性和潜在的风险。在对非理性繁荣的现象和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揭示农村民间金融可能产生的风险和负面影响,提出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疏导的必要性;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风险类型和风险效应,提出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疏导已是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根据前面的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成功经验,提出农村民间金融疏导的路径、法律规制和监管的体系和方法(见图0-1)。

图0-1 研究逻辑框图
(二)研究方法
一是历史研究方法。本文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对农村民间金融的历史发展及一般规律进行梳理,总结其历史发展中的形式演变和政府管理变化。
二是比较研究方法。民间金融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广泛存在,但其演进和发展却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本文对典型国家或地区的民间金融监管和规范进行比较,总结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规范研究方法。本文运用文献资料和多学科理论,对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进行规范研究,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的理论体系。
四是调查研究方法。本文在对农村民间金融共生性分析时,运用调查研究方法,揭示农村民间金融与农户、农村中小企业是一种共生共长关系。
六、创新与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本研究力求在对相关资料进行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在尊重国内外学者已有研究的前提下,结合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特点,试图进行一些试探性的创新研究。
一是本研究以经济理论为基础,结合其他学科知识,进行了一定的跨学科研究。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金融问题,但从深层次进行分析,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又不仅仅是一个金融问题,它还是我国经济体制和增长方式过渡时期的一种客观现象,应综合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理论知识进行研究。
二是本研究提出了解决农村民间金融问题的创新性思路。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要以解决“两多两难”问题为抓手,只有融资难、投资难问题解决了,农村民间金融问题才能真正解决,因此,农村民间金融问题应该从整个金融体系改革入手,切实推进金融深化改革,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农村资本市场,引导农民理性投资。
三是提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必须以法律规制为先导,明确监管主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监管与监测体系。
(二)不足之处
农村民间金融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金融问题,而是我国在转型期所出现的多种问题的综合,因此,本研究试图采用跨学科的方法对农村民间金融问题进行研究。但由于理论水平的限制,跨学科研究仍然存在缺陷和不足,不能完全揭示农村民间金融非理性繁荣的原因。另外,由于民间金融大多处于地下和非规范状态,数据缺乏,本研究没有从计量研究上揭示民间金融与经济发展、金融发展的关系以及民间金融非理性繁荣对经济、金融及社会福祉的负面影响。这是本研究的不足,也是今后深化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