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环保合作

独联体框架内环保事务由独联体跨国生态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于1992年2月8日成立,向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职能是协调成员国环保领域合作、协调环保法律规范和环保标准、制定区域环保合作规划、应对环境灾害、开展科研和培训、交流信息、环保评估评价等。委员会下设“跨国生态基金”,为项目开展提供支持,但因经费缺乏,实际上鲜有活动。委员会还下设秘书处“常设协调小组”,负责维持日常联系。

独联体成员国跨国生态委员会成立之初共有成员11名(由独联体各成员国环保部部长组成),但到了2015年上半年只剩下4名成员:白俄罗斯环保部部长(委员会主席)、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部长、亚美尼亚环保部部长、哈萨克斯坦能源部副部长。其他国家的环保部部长已很少出席生态委员会活动。独联体跨国生态委员会第10次会议于2014年10月6日在白俄罗斯明斯克举行,第11次会议于2015年在哈萨克斯坦举行。从这一现象也可以看出独联体框架内环保合作的艰难。

一 环保合作重点领域

独联体环保合作领域广泛,涉及土壤、矿产、森林、水、大气、臭氧层、气候、动植物、废弃物、紧急救灾、环保评价、环保法律法规、环保技术标准等。随着各国发展差距加大,近年环保合作关注的重点领域为以下几个。

第一,跨境污染治理,如跨界河流、大气污染、动植物疫病、土壤沙化等。因领土接壤,上游污染危及下游生态安全的情况时常发生。成员国希望独联体能够制定统一的处置方案和标准,既有利于合作,也便于处理纠纷。

第二,协调成员国环保法律和标准。此项合作也部分涉及独联体议会联盟框架内的合作,旨在使成员国法律与被普遍接受的环保国际公约相协调,逐渐与国际接轨。

第三,建立环保数据库。在苏联已有资料的基础上,将成员国的有关环保数据资料收集入库,便于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二 已签署的环保合作协议

截至2015年初,独联体框架内已签署的合作协议主要有以下几个。

(1)《独联体成员国环保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于2013年5月31日在白俄罗斯首都明斯克签署,这是环保协议的第二版。第一版早在1992年1月8日于莫斯科签署,当时的签约国有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亚美尼亚、摩尔多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协议》规定了成员国土地、矿产、森林、水、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则。经过近20年的发展,形势已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依据2007年10月5日《独联体深入发展构想》和2008年11月14日《独联体2020年前经济发展战略》的基本要求,原有协议中的若干内容需要更新。《协议》认为,环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完整性,是统一的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协议》约定成员国将在制定和通过相关法律、环保标准和检验指标体系,拟定自然资源清单,实施环保监督检查,完善环保国家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评估经济社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发展自然保护区,环保评估,环保教育科研,创新等领域加强合作。《协议》拟通过制定协调统一的环保标准、监督检查指标、环评方法和程序、发展规划和战略,以及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制定教学大纲等方式方法,协调成员国环保行动,并规定,成员国环保合作项目经费主要来自项目约定或各成员国认捐。《协议》属无限期合作,希望退出的成员只需提前6个月通知便可。《协议》不影响成员国履行已签署的其他国际合作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2)《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红色清单》。该清单于1995年6月23日签署并生效,旨在保护独联体地区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多样性。主要措施是颁布“红色清单”,各国将需要保护的品种列入其中,并由所有成员国通力协助保护。

(3)《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体领域相互协作的基本原则》。该协议于1998年9月11日在莫斯科签署。其依据为1966年8月20日赫尔辛基《国际河流利用规则》和1992年3月17日赫尔辛基《保护和利用跨界河流和国际湖泊构想》,旨在保护和利用成员国跨界河流、跨界地下水、国际湖泊等所有地上地下的跨界水体,如维护水利设施、治理水污染、防止水资源减少和盐碱化、消除灾害后果、治理水灾水患等。该协议约定加强水体信息交流和通报、水质监控、水质和水量测量等方面的合作,制定水量分配基本原则,协调和统一技术标准,不实施可能损害水体的行为等。

(4)《在生态和自然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合作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9月11日在莫斯科签署,旨在建立环境资源数据库、危险物品资料库、环保科技和教育资源库等信息数据库,通报和交流环保信息,开展环保科研和教育培训工作,分析测评环境质量,制定防灾预案,发布环境报告等。

(5)《生态监管领域合作协议》。该协议于1999年1月13日签署,2005年修改补充。该协议旨在规范成员国环保监测、分析和预测环境状态,评估人类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以便采取适当措施保护环境,更好地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该协议要求成员国共同建设跨国观测监控体系;在成员国内部建立国家和地方监控体系;协调成员国间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行政规划;开展相关科研和培训;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传送数据库;模拟极端环境并探明危害根源;了解污染与人畜健康之间的关系;查明灾害和事故原因,并建立预防机制;预报台风、龙卷风,预防其危害,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拟定濒危动植物保护红色清单;提高检测设备、仪器、标准等水平;在俄罗斯气象水文中央研究所基础上建立“跨国环境监测中心”,以集中利用成员国环境监测领域的科研和培训等资源;发展与其他国际环保机制的合作。

(6)《生态安全构想》(以下简称《构想》)。《构想》由独联体成员国议会联盟于2008年通过,旨在通过成员国共同努力,建设“集体生态安全”。《构想》强调成员国需确定可能危害环境的生产或其他活动清单;制定具有跨境影响的危险因素清单;制定共同的跨界水资源利用规则;开展自然保护区危险预防活动;组织调查跨境生物迁徙活动;调查研究可能破坏环境的技术工程活动;开展生态安全模拟试验;寻找、鉴别和登记不知名的极少被关注的有毒生物品种等。《构想》鼓励社会参与,欢迎志愿者广泛宣传生态安全,建立数据库,出版发行环保手册。《构想》重视环保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遵守保密义务,维护成员国的环保信息安全。《构想》设立集体生态安全小组,由各成员国各派3名代表组成,负责落实构想。另外,成员国需定期召开环保会议,讨论环保安全,制定合作规划。

独联体环保领域的主要合作文件见表1-1。

表1-1 独联体环保领域的主要合作文件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