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
- 郑志
- 1717字
- 2025-04-07 16:34:07
序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社会在进步,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需求日益增长,生态意识逐渐提高,对环境污染破坏造成的权益侵害更加重视。随着号称“史上最严”环保法及《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实施,以及各项配套环境保护规范性法律文件相继推出,中国特色生态文明法律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执法更加严格,环境权的司法保障取得重要进展,公民环境诉权的实现更加便利,我国的环境保护开始纳入法治轨道。
现行《刑法》对于环境犯罪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采取同等对待的刑事处罚措施,对遏制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是:在现行的司法环境和司法制度下,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尚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查办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也还存在着办案取证难、证据鉴定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适用难等问题。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是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前提。没有完善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环境犯罪行为人不能得到有效的打击震慑,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也就无从实现。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没有解决。首先是被害人的代理权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对等,只在非涉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才会在刑事诉讼程序实施发言权和陈述权。其次,除非在具有群体事件发生时,司法机关会主动披露相关信息,大多数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无从知晓司法程序进展和犯罪人情况,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难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此外,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通常对被害人权利的损害是多方面的,且影响较大,但办案实践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范围小,被害人民事赔偿权利不能真正落实,合法权利没有足够保障;由于刑事抗诉的决定权在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较少真正由于被害人原因而提起抗诉,因此环境犯罪被害人即使对一审判决不服时,上诉权也无法保障。
以上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诸如提高被害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转变司法观念,更要靠完善立法予以制度上的保障。对于刑诉法已有相关规定的部分,加以补充完善,对于还没有覆盖到的部分,加快立法修法予以详细规定,让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权利真正有法可依。据我所知,相关的工作一直在推进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2017年1月1日起已开始施行,取证难、证据鉴定难、事实认定难和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初步得到解决。但在环境犯罪被害人实体和程序上知情权保障、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和救济制度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努力,做到程序性权利保护和实体性权利保护并重,切实解决好环境犯罪被害人的法律保护问题。只有以最严格的司法措施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零容忍,才能为保护青山绿水、遏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高发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郑志博士撰著的本书针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展开研究,对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不足的原因进行了剖析,提出从诉内和诉外两个角度来构造环境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的体系。书中提出,在审判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环境犯罪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使环境犯罪被害人能够依法享有立案监督权、起诉权,并赋予环境犯罪被害人量刑参与权和附条件的上诉权。立足于构建广义的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制度,通过挖掘环境犯罪被害人被害预防和救济措施,弥补保护环境犯罪被害人过程中的不足,还探讨了环境犯罪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对环境被害人国家补偿救济立法进行了探索。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环境资源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双重目的,促使刑事诉讼的公正,最终推动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发展。
环境犯罪是复杂的,涉及的问题很多,正如书中所言,其解决不能仅仅靠一部法律,而是需要多个部门法相互配合,在环境犯罪问题上,我们需要完善的环境刑法、环境民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既有的制度还是其他配套的机制,均仍存在巨大的努力可用空间。虽然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但我们也欣慰地看到,国家的立法机关在行动,专家学者乃至社会各界都投入了相当的精力,有关状况已经大为改观,并可以预见环境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体系会越来越系统、完备、完善。
应作者之邀,以九秩之年,赤子情怀,欣然命笔。是为序。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