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权利规范及规范竞争的概念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这一特定领域中的国际关系,规范竞争主导的分配问题构成研究问题的背景。本章借用结构与行动者互构理论,理解流域中权利规范的竞争是如何产生分配争议的?在此之前,对权利规范的概念及何为规范竞争做简单界定。

一 界定权利规范

本书中的权利规范将根据现有的规范定义来界定。罗伯特·阿克塞罗德(Robert Axelrod)认为规范可以从期望、价值和行为上界定。阿克塞罗德本人更关注行为模式的规范,规范存在意味着行为体的遵从动机来源于判断力,即如果不按照这种行为方式行事会受到惩罚。[1]另一种界定是从规范所承载的价值、期望及共有知识或信念去界定,玛莎·芬尼莫尔的规范定义是这类界定的典型。她认为规范是“行为体共同持有的适当行为的共同预期”。[2]规范的第二种界定坚持认为共有知识的主体间性产生了行为的适当性逻辑,然而正如周方银在其《国际规范的演进》中所述:共有知识的作用是通过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的,共同预期的存在也是凭借对他人行为的验证感知的。[3]本书更强调规范的第二种界定,但坚持规范不仅是对某种适当行为的期望,且这种期望需从行为上得以体现。

据此,本书中的权利规范是指在国际河流的分配中,流域国家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出发,对什么是适当性的水分配行为所持有的稳定预期,它确定了流域国家在何时、何地和以何种方式才能够取得和使用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权利。[4]其中,围绕所有权的一组权利规范分别是所有权规范与占有权规范,而和使用权有关的一组权利规范分别是私有财产规范与共同财产规范。同时,从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经验事实来看,权利规范的形成来源于流域国家的共有知识,但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所有权的一组权利规范分别通过流域国家坚持河岸权与先占权的行为得以彰显,而使用权的一组权利规范则通过流域国家坚持绝对主权完整权利与绝对河流完整权利的行为而表现出来。

二 权利合法性:规范竞争对分配互动的建构

规范竞争表达的是“不相容的主体性之表述”[5]的含义。简单地说,规范竞争就是一组互相排斥的规范。行动者在某一关系领域的治理中,对什么是适当性行为的期望是相异的,据此建立了规制某种治理行为的不同规范。具体来讲,规范竞争形成的背景是规范复杂性的问题(norm-complex),即在一个特定问题领域的治理中聚集了众多规范,[6]且在如何治理上不存在主导性规范结构。同时,竞争中的各个规范均是已经确立的,建立在“共有知识”基础上,并具有稳定性特征的规范。在这种复杂性的治理情境中,各种相关行为体为了确立对公共物品使用中的竞争优势,会援引相关问题领域的规范,以证明自己对“适当性”行为理解的正当性。最终,在缺乏规范等级结构的情况下,众多地位平等的规范在解释有关特定问题的适当性行为上表现出相互排斥的特征,从而建构出一个规范竞争的社会结构。

国际河流由于本身的地理和水文特征,及流经两个或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的事实决定了“河流”所有权的不确定性。“产权”不明晰并不必然会导致流域内发生“权利”的争执。当水资源成为一个匮乏且附着重要经济利益的财富,却又不存在可以明晰水资源“产权”的国际法时,那么针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分配,就会出现多种权利要求,权利之间的竞争必然会发生。本·克罗(Ben Crow)在研究恒河流域的水争议时,认为某种程度上,国际河流的争议是关于财产权的争议。[7]当规范竞争成为特定问题领域中的一种社会结构时,其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竞争性就意味着不同的共有知识对同一事物的理解持相反的信念,即如果一种信念为真,那么另一种就不可能也为真。一种共有知识所规定的“可以这样的行为”,恰恰就是相异的共有知识认为“不可以那样做”的行为。同时,相反的信念需转化为实践,也即行动者根据相反的共有知识进行各自的政策选择。在付诸相应的行动时,矛盾形成,产生危及或损害其他行为体权利的结果。

在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的实践中,根据规范的构成性作用,流域国家会根据所遵从的规范来界定可以这样做和不可以这样做的行动标准。竞争中的两种权利规范则是通过对合法性的不同界定,产生流域国家水争议的矛盾机制。无论是在哪一组权利规范中,竞争的核心均是“何种权利是合法的,谁的权利是合法的”。一种权利规范界定的合法性标准必然会否认另一种权利规范对合法性的理解。遵从一种规范所持有的关于水权利的信念,必然会削弱或损害另一种规范对水权的界定。如此一来,每一规范的存在直接意味着另一种规范及其建构的适当性逻辑面临着“合法性”危机,丧失其存在的意义。结果是,围绕着“合法性”问题,流域国家在水资源分配的谈判中陷入关于信念与原则的持久争论,使流域国家的互动以水权争议的方式出现,从而阻碍水资源分配合作。

这一章将围绕国际河流水资源分配中的两种分配行为流量分配及收益分配,分别分析与这两种分配所对应的两组权利规范——所有权与占用权规范、主权财产与共同财产权规范,并探讨权利规范竞争作为社会结构在水分配中建构水权争议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