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二 唐代户籍文书与户籍制度研究现状

(一)手实

唐代户籍研究的肇始之作是王国维《唐写本敦煌县户籍跋》一文,考察了英藏S.514大历四年(769)手实[31]。王国维根据传世记载,确定大历四年是定户之年,逐一考释了户主、老寡、废疾、中女等身份,以及甲头、户等、课户、“大历二年帐后编附”的含义。然后援引《唐会要》卷八五所见开元十八年敕,说明户籍、手实的编造过程,押缝处印记,认为户籍是以定籍之年名之,而不以造籍之年名之。跋文以唐代史籍与文书比照对勘,对文书中的名词术语,户籍、手实、计帐三者间的关系展开讨论,揭示制度的细节及实际执行情况。王国维的研究是这一领域的奠基之作[32]

由于敦煌文书中标明手实的只有S.514这一件,全称《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大历四年手实》。该手实又几乎和正式的户籍无甚差别,因此早年中日学者对唐代手实的形制及相关问题的研究难以深入。20世纪70年代吐鲁番出土了数件唐初手实文书,如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唐贞观十四年(640)西州高昌县李石住等户手实》等[33]。手实实物的增加,使这一类的研究走向深入。宋家钰对手实制度的研究举足轻重。他认为唐代手实基本从汉制演变而来。手实是手状一类文书,具有如下特征:以户主名义上报,涉及家口、土地核心信息,户主保证上报内容属实,按政府规定日期责令百姓申报,手实申报时间与编造户籍保持一致等。他还对唐代手实文书进行了整体归纳,分为初唐、吐蕃占领敦煌时期、大中时期、大顺时期四个时期,并指出唐初手实侧重户口;中唐时期的手实内容趋于完备,户口土地并重;晚唐五代之际的手实有所简化,侧重于土地。唐代手实随着户籍和赋役制度的变化,既可用于单独申报户口,也可用于土地的侧重申报,超出了为编造户籍而责令民户提供的本来意图[34]。朱雷的研究贡献有以下几点:(1)手实制造之际,有“巡儿”搜查,具有一定的括客职能;(2)手实不能由户主任意申报,而取决于团貌。团貌而造的“貌定簿”是直接为制定手实提供“年”与“状”的根据,户籍依手实而定;(3)手实一年一造;(4)唐人重户籍,必重手实,一个登载完备准确的手实是建立一个完备而又准确的户籍的基础,因此手实申报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5]。针对朱雷的观点,宋家钰则持反对意见:手实的基础不来自团貌,律令条文未规定将貌阅结果用于手实的编造;团貌的结果不是注于貌定簿,而是注定于簿籍;手实是配合户籍编造的需要而三年一造,并非一年一造。

李正宇指出S.3287号“子年百姓氾履倩等户籍手实牒”是民户手实。他把S.3384“唐大顺二年翟明明户籍残卷”等定为“里手实”,是里正整理上报和留档的文本,又将著名的大历四年手实定性为县级手实[36]。王克孝从俄藏“广顺二年(952)正月一日百姓索庆奴户状”入手,认为同五代末期宋初沙州诸户状文书的书式和内容基本一致,仍然属于手实性质。书式上,它们保留了原状末的年月日和户主姓名,简化了原来手实上的保证辞和公文套语,但与大历手实有异,即在纪年中加注干支,而且皆造于正月一日。内容上,仍是户口、土地的申报,只是更加简化,是从大历年间手实向五代赵宋过渡的形式。这些变化说明五代之后的户籍与赋役制度与唐代是完全不同的格局[37]。孙继民指出“户状”文书值得进一步研究,认为它跨越唐五代宋初,揭示了唐代民户申报文书由手实到户状、由唐代户籍到宋代地籍的发展轨迹和演变线索。敦煌户状文书反映了唐代籍帐制度演变的最终归宿,提供了与中原地区簿籍制度对比研究的样本,是类似于或曰接近于宋代“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的簿籍文书,堪称敦煌版的“五等丁产簿”和“户产簿”[38]

孟宪实利用吐鲁番新出唐代神龙三年的开觉等寺手实残卷把唐前期包括武则天时期在内的手实分为五个时期,较宋家钰的分期更为细化:第一期是贞观十四年(640)手实,包括阿斯塔那78号墓出土的比较完整的李石住和安苦知延两份手实,以及阿斯塔那103号墓出土的《唐贞观某年西州某乡残手实》;第二期手实也属于贞观时期,含有哈拉和卓39号墓出土两件手实,命名为《唐贞观年间(640—649)西州高昌县手实》及阿斯塔那152号墓的两件《唐残手实》;第三期手实现存证据较少,阿斯塔那119号墓出土的《唐西州高昌县手实》具有相关特征,还包括阿斯塔那332号墓出土的一件唐残手实;第四期是武则天时代,是《武周载初元年(690)西州高昌县宁和才等户手实》,也是唐代前期保存完整的一件手实;第五期是后武则天时代,新发现的开觉等寺手实是这一时期的代表。他认为从这五个时期手实的外部形态看,可发现手实的发展变化是越来越严格的趋势,但基本内容均相对稳定,主要由人口、土地和誓词声明三部分构成;武则天时期的手实并不对土地的性质做规定,倾向于控制人口,反映了武周时期逃户问题的严重性。并依据新发现的“开觉等寺手实”认为,神龙复辟以后,一切制度虽然恢复高宗时代,但手实的式样并没有完全回到高宗时代[39]

(二)户籍法令整理与户籍研究

仁井田陞继续中田薰复原唐代户令的工作,完成了《唐令拾遗》一书。他参照日本《(养老)令集解》户令篇的条文次第,复原唐户令四十八条[40]。1973年,菊池英夫发表《唐令复原研究序说——特别是关于户令、田令的复原研究》和《唐代史料中令文和诏敕的关系——〈唐令复原研究序说〉之一》等文[41],深入研究了唐令的篇目、户令条文的次序和户令的性质,并研究了有关诏敕。针对仁井田氏复原的部分唐户令条文存在的问题,作了十分有益的探讨和补充。他认为必须承认唐户令有着统一规律,也就是规定与官人等级相适应的地方区划行政等级。它以户数为标准,其次是关于“户”的基本条件、户籍上的除附和户籍、计账等基本底账的编造、保管等规定。为了确认户口的变动,还规定了有关婚姻、离婚、分家分产的条件。这表明户令的性质,具有今天所谓家族法、亲族法、财产继承法的要素。但它是地方行政的规定,与今之私法有很大的区别。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对日本学者的研究作了介绍和总结。他对唐令复原中涉及的日唐行政组织不同、州县乡里次序、户主和不课户、四邻五保制度、逃户租调代输、造计帐和貌阅等问题与条目的复原进行了辨正。认为户令与户籍法的规定有密切关系。其中有的具有行政法规性质,有的具有民事法规性质,不能认为它基本上是地方行政的规定。封建国家专门在户令中制定这些以民户为主要对象的规定,是为了统治管理民户,反映了广大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

在户籍法的研究方面,宋家钰讨论了唐初王朝的统治政策与户籍法的立法精神,并结合唐律与唐令的有关内容,考察了唐朝户籍法。认为唐律关于户籍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在名例律、户婚律、斗讼律、诈伪律及捕亡等律中,内容主要为:(1)脱漏户口及增减年状法;(2)家长、户主尊长的确定;(3)逃亡法;(4)相纠互保缘坐法;(5)析户合户法;(6)继承法等。陈炯总结了唐律对户籍管理的特点:(1)编造户口与赋役征纳相结合;(2)用科刑的方法加强户籍管理;(3)管理规定深受儒家道德观念影响,礼刑并用;(4)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他认为唐律总结了历代立法和实践经验,在户籍管理上订立了一套系统化严密化的制度[42]

《天圣令》所附唐代田令、赋役令分别由宋家钰、李锦绣整理复原,为唐代户籍类文书,尤其是文书内容的讨论提供了一些直接或间接的法令依据[43]。以上是关于户籍法令的研究。

王国维对大历手实的研究揭开了唐代户籍类文书讨论的大幕[44]。与此同时及其后,日本学者积极探讨了唐代户籍制度。玉井是博广泛收集敦煌户籍文书并加以分类研究,认为敦煌未必能在所定之年造出户籍,并从中得出在天宝三载到六载之间,计帐和户籍的编造尚能依照规定,但在大历之世已经弛废。[45]仁井田陞在《唐宋法律文书研究》第十五章中分析了唐前期户籍具有十二项内容。铃木俊指出丑辰年的造籍规定从天授三年至大足元年成立,开元后瓦解,天宝之后不再是造籍的标准年[46]。佐竹靖彦归纳了户籍的标准形式及中晚唐户籍类文书的格式,认为两税法实施后敦煌户籍文书的变化不大[47]。土肥义和考察了现存的敦煌吐鲁番各时期户籍的书写格式、书式细节、传写过程等,注意到了户籍纸缝的官印、户籍中大字的使用、给田记载的书写形式,并专门探讨了敦煌开元四年籍、十年籍的外在风格、给田记载等[48]。日野开三郎讨论了手实、计帐、户籍的编造与貌定的关系[49]

对于户籍类文书的集大成研究是池田温的论著。他的《现存开元年间籍帐的考察》依据西州户籍,认为从武德六年(623)到开元年间(713—741)严格执行了三年一造的制度,造籍年在开元二十年发生了变化。同时,他解释了“转前籍”中的年龄推算方式,指出武周开元初籍帐松弛反映了逃户增多的现实,宇文融括户对开元十年籍的显著影响[50]。其《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三章“古代籍帐制度的完成与崩溃”则专门研讨了隋唐时期籍帐制度的变迁,总共包括六节内容:(1)隋代籍帐的完备;(2)唐代的造籍:造籍规定、手实与手实计帐、户籍的外形与书式、貌定与定户、造籍年次、特别身份籍、计帐;(3)开元敦煌籍中所出现的检括的痕迹:武周、开元初年籍帐的松弛、开元十年籍草稿中所见到的检括和征兵、见于开元四年籍抄录中的检括、宇文融括户政策的一面;(4)天宝敦煌籍中所出现的伪滥倾向:每户口数的增大、男女数的不均衡、伪籍的原因;(5)敦煌差科簿的变迁——丁中掌握的松弛:差科簿研究史、文书原形、文书的年代、差科簿的登录对象、破除与见在、差科簿的编制手续、年龄分布与老小登簿、差科簿中出现的乡间的差异、差科的特质、大历差科簿的形骸化;(6)安史乱后籍帐的荒废倾向——以大历四年敦煌手实为线索:大历手实的外形、登载户口的激减、田土登录的名目化、与全国统计的关联。其中,第二部分的七个方面比较全面地考察了唐代的造籍问题,而“户籍的外形与书式”一节讨论了户籍的纸质、书体、装订、编造、保存及籍帐钱等问题,并比较了沙州籍和西州籍在书式上的具体不同。在特别身份籍上,简略介绍了宗室、奴婢、僧道、外国来华僧人等依法造籍的情况[51]

在造籍年份上,宋家钰认为在开元十九年之前,始终执行丑、辰、未、戌的造籍规定。并依据俄藏张掖县开元二十三年户籍残片,确定开元二十三年是造籍年,从而推断至天宝十四载之前,都是寅、巳、申、亥年造籍,仍然三年一造。他解释造籍之所以在从开元十九年起后推一年,乃由于开元十八年敕文将原来十一月造籍改为正月造籍。同时,他还提出唐代户籍年份是以准备造籍之年得名的,而不是前引王国维所说的“定籍之年”。他的具体观点还有:唐朝户籍形制承袭北魏,由户口籍和田地籍两部分构成,户籍登记土地与课役有关;户籍由州还是由县勘造的记载差异乃因制度的变化所致;户籍可分为基本内容(名籍、田籍)和非基本内容(脚注),并揭示了脚注在唐前期的变化;分期讨论了户籍形制,唐前期登记户口土地由简到详,唐后期因两税法和土地制度的变化,才导致户籍简化、松弛、不限制土地的特征[52]。韩国磐在分析出土唐代籍帐上的各年代信息后,强调了唐代官方对户籍的重视和积极勘造[53]。张泽咸指出编制户籍和三年一定户等的原则,在两税法时期大体上沿袭下来,没有随着赋役制度的大变而变[54]

户籍类文书研究的又一个热点是《唐神龙三年西州高昌县崇化乡点籍样》,《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刊布了这件特别文书的全部录文[55]。土肥义和、池田温认为文书内容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授有所联系[56]。杨际平持不同意见,指出文书重点登录的只是丁中人口而不是全部应授田的人口,是出于赋役负担方面的需要制定的[57]。随后,池田氏更系统地考察了点籍样,认为“点”即核查之义,“点籍”即核对户籍,“样”是标本。在崇化乡等地制作点籍样而保管于高昌县的文书,“可以远为简便地利用于户口的统计、征税、征兵及给田等诸项民政,能够在神龙三年推动改革县政中起重大作用”[58]。朱雷在上述研究上,进一步探讨了“点籍样”制度的用途及产生时代。他认为点籍样的“样”乃指点籍的标准,是据简点户籍后所作的文簿,点籍样的重要特征是重视户内成员的丁中男口。他还比较了点籍样文书与天宝年间敦煌县洪润乡授田簿残卷(土肥义和、池田温拼合)的异同,认为敦煌这组文书也应是天宝时期敦煌县实行点籍样制度的证明。这两者之间的不同可用西州、沙州户籍书式的差异和武周至天宝年间户籍编造制度的演变来解释。点籍样的目的是整顿户籍伪滥,很可能与武则天、唐中宗之际的括户有关,是必要时采取的临时性检籍措施,不同于既有的手实、户籍勘造[59]

另外,朱雷根据有限的史料记载和部分出土文书,对唐代籍坊的名称来源和含义进行了考证,认为吐鲁番文书中出现的籍坊,唐代州或府、县均有设置,并有“典”专门职掌,除保存户籍之外,还具有记载、调查、核对户籍等功能。他还推测户籍中将“析生新附”置于旧户后,并依次编附的工作也由籍坊承担[60]

郑必俊比较了张掖县籍与敦煌吐鲁番籍的异同,探讨了户籍所反映的勋田问题[61]。张荣强指出唐代吐鲁番户籍将成年在室女子称为“丁女”,而敦煌户籍将其称作“中女”,这种称谓上的不同,应源于两晋南朝与北朝之间因土地、赋役制度不同造成的课役身份的差异。依据“丁从课役”的原则,北朝均田制下的女子只有在出嫁后才能依附于丈夫受田、纳课;未出嫁或丧夫归宗的女子不受田、纳课,亦不能称“丁”。两晋南朝则不同,女子到法定年龄就要承担课赋,成丁与否不以结婚为必要条件。敦煌户籍的称谓符合北朝以及承此而来的隋唐丁中制度,吐鲁番户籍的载录则是西晋、十六国制度的遗存[62]。他的研究从制度层面挖掘了敦煌吐鲁番户籍细节上的又一个差异。其《〈前秦建元二十年籍〉与汉唐间籍帐制度的变化》以一个较长时段的视角,从造籍日期与财政年度的调整、籍贯书式与造籍制度的演进、户籍文书类型及其功用的转变三个方面考察了籍帐制度如何演进成唐代的形式。他强调汉唐之间籍帐制度发生的一些变化,如造籍的日期与农业种植结构变动引起的财政年度调整有关。而更重要的是,如造籍程序、造籍年限及户籍文书类型等方面的变化与书写材料的变革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

造籍日期的讨论。宋家钰一直坚持年底修手实的观点[63]。顾乃武、潘艳蕊就《通典》《唐六典》的相关记载认为,开元十八年之前的造籍时间是在造籍年的六月到八月[64],与出土户籍实物所显示的完全不同。张荣强《唐代造籍日期辩正》从唐代户籍的内容、功能及性质等方面判定,正常情况下唐前期的造籍时间只能在正月,并具体限定在开元十八年之前[65]。孟宪实根据新发现的《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正月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再据手实与户籍同年编造的规律,可以肯定至晚到高宗时期,编造户籍的时间已经从年终改作年初[66]

宋家钰在系列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一书,以户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唐朝户籍法的基本内容、手实制度与手实文书、户籍的编造与户籍文书、计帐制度与计帐、手实户籍计帐的区别与相互关系及唐户籍计帐制度比较等六章,较为全面地讨论了唐代户籍制度。

(三)计帐

关于唐代计帐文书的研究,源自山本达郎对敦煌文书S.613背面的拼合与考释,定名为“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式文书”[67]。之后,学界就以此作为西魏计帐的实证,并借此推论唐代计帐的形制和内容。他还肯定了大足元年敦煌县户籍中登录赋税的实例,否定了日本学界普遍认为的有赋税记载即为计帐的观点[68]

由于材料的限制,中国学者对唐代计帐的形式与内容也多有猜测。韩国磐认为手实、计帐、户籍皆是户口帐簿[69]。黄盛璋指出乡帐和计帐都是财政预算文书,户籍是根据计帐编制的[70]。郭道扬则认为计帐是一种具有预算性质的经济帐目,根据户籍资料和国家规定的收入项目而归类计算编制的。它是检查和落实各项赋役收入的重要依据。[71]宋家钰认为唐代的计帐是由课役预算和户口统计两部分组成,有户部计帐、州计帐、县计帐三种形式,内容繁简有别。户部大计帐依州、县计帐逐级编成之外,县计帐依据的是户籍,但计帐比户籍为简,因不登载土地而可一年一造,与《唐六典》卷三“造户籍口别一钱,造计帐户别一钱”的规定吻合。县计帐是最低一级也是最原始的计帐,它为更高一级的计帐编造提供资料,同时也是官府向民户征收课税、差发徭役的凭据。在参考古代日本“延喜式”及其他一些计帐的基础上,推测了州县计帐的形式。他的《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一书又认为上述三种计帐都可称作带有“总计性质”的大计帐,并且唐代州县还存在着相当于日本郡司国司编制的“计帐手实”“计帐历名”一类专门登载名籍、分户统计的明细帐[72]

吐鲁番出土的“户口帐”文书刷新了学者们对唐代计帐制度的认识,引起了新的探讨。唐长孺及其团队首先给这批文书以户口帐的定性,他本人作了精彩的考释。在《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73]一文中,根据十七件吐鲁番出土的唐代西州诸乡户口残帐,分析总结了户口帐的帐式、类别,户口帐与计帐,不课口和奴婢、部曲、客女,课丁见输和见不输等问题。并将户口帐的帐式区分为简式、繁式、分里式及算草、损益帐式五种,都是以乡为单位、由里联合申报的当乡户口帐。这些户口帐的时代多在唐初,表明当时诸乡申报各项户口的统计是一种常态,帐式类别以繁式为主。在综合简式、繁式的基础上,他指出户口帐诸项与日本《延喜式·主计式》所载《大帐书式》基本一致,因无庸调诸物的统计,便将这类文书定为户口帐而非计帐。乡帐为大帐形的州帐提供必然依据,甚至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宋家钰也认为乡户口帐不是户令规定编造的计帐文书,性质只是乡需要向县申报一年来的各类户口数而已。

翁俊雄明确指出唐长孺所定性的“户口帐”文书就是计帐,在充分吸收学界对S.613背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及计帐制度研究上,通过比较研究而认为吐鲁番户口帐应是乡计帐。并辅以传世文献的记载,对唐代计帐和西魏计帐的特点异同展开讨论,前者较后者简化,户部计帐只有户口数字,乃因租调征收对象单一所致。他还指出造籍的工作主要由里正完成,而计帐编制的基础工作由乡完成。县司所责计帐,即是乡计帐,其户口分类统计由一乡五里的里正共同负责[74]。李锦绣主张不必将有无赋税记载当作计帐成立的必要条件。她利用“仪凤三年度支奏抄”文书的有关记载,指出唐计帐上没有对赋税种类、数量的统计。计帐的目的是配合来年课役,只要丁、户数一定,具体赋税数一折算即可知,乡、县、州折算方法与户部折算一致,因而租庸调数附于计帐上的意义不大。从北朝到隋唐,计帐形式是不断简洁、完善的。取消赋税数量的繁缛申报,或许是计帐完善的内容之一[75]

朱雷对计帐的研究不可不提,他直接称这批户口帐为乡帐,力图复原唐代乡帐的原貌,总结了“乡帐式”,并推断计帐是诸县依据乡帐合为一县的计帐,然后报州,州据此再上报尚书户部,户部最终据各州计帐合为全国的计帐。他还指出唐代的计帐主要是为国家提供制定下一财政年度收入预算的基础,主要是制定户税、地税、调、租四项国家税收主要项目的收入预算总数,再据此作出预算支出项目。这些西州残乡帐充分体现了“丁身为本”的赋役特征[76]

至此,20世纪有关唐代户口计帐的探讨以丰硕的成果而告一段落[77]

(四)手实、计帐、户籍三者间的关系

自敦煌吐鲁番户籍类文书发现以来,手实、计帐、户籍三者之间的渊源关系,一直是唐代户籍制度研究的热点。

池田温根据唐、日两国计帐的特点,提出“计帐手实”和“计帐历名”两个概念,认为《新唐书·食货志》中的“乡帐”是手实计帐。所以唐代有手实、手实计帐和计帐三种文书。州县根据民户手实编成手实计帐,户部再据之编制全国计帐[78]。宋家钰则认为手实是编造户籍的主要依据,仁井田陞所复原的唐令造计帐条里正责手实并不符合唐制,唐日手实用途各异。依据出土文书,他指出唐代手实是适应造籍需要的,与日本手实只报户口不登载土地、与计帐有密切关联不同。日令的规定在事实上改变了唐朝的造籍和计帐制度。手实是民户申报自家人口、年龄及田亩的文书;户籍是政府登录民户人口与土地的簿籍;而计帐是下一年度课役征调的预算文书。三者的关系是据手实编造户籍,据户籍造计帐;户籍由户口籍和土地籍两部分组成,计帐具有户籍的部分内容[79]

堀敏一部分赞同宋家钰的观点,怀疑户籍和计帐的分离开始于武周时期,而大历四年手实与户籍内容相似,说明户籍与手实的关系密切。户籍文书中户口栏里的“帐后”记载,表明簿籍不仅参考手实,还参考计帐。他总结认为户籍是在唐初编制的,以此为基础编制了计帐;唐代户籍和计帐是分离的,名册形式的计帐是记录户口数目,而户籍则由手实和计帐构成[80]。刘叔鹤则认定手实、计帐、户籍的关系是经过团貌编成手实,依据手实造计帐,再以手实和计帐为基础,编造户籍[81]。樋口知志指出作为乡阶段计帐的手实是实际的帐,供地方政府使用;户籍则是向中央政府提供户口资料的基本保存记录,提出了手实(于乡)→计帐→户籍的编造顺序[82]。翁俊雄前揭文认为手实连帖在里正“注籍脚”后,方由县司注定,而乡帐就是计帐,亦由里正共同负责,遂提出了手实(乡)→户籍、乡帐→县计帐这样相关又有别的新意见。

张荣强《〈新唐书·食货志〉所载“手实”、“乡帐(计帐)”关系考》[83]指出,学术界对《新唐书》卷51《食货志》有“凡里有手实,岁终具民之年与地之阔狭,为乡帐”一语中的“乡帐”是指计帐还是户籍有着不同理解,由此也引发了计帐是依据手实还是户籍编制的争论。从目前所见吐鲁番出土的有关文书看,唐代手实是一年一造,这和计帐的编制年限相同,而与户籍的三年一造差异较大。《新唐书·食货志》所说“乡成于县,县成于州,州成于户部”的编造过程,也明显说的是计帐而非户籍。计帐统计的一些重要名目,不见于民户初报的手实,但可以在貌定后的手实上看到。后增定为《唐代“手实”与“计帐”关系考——以朱雷、宋家钰的争论为中心》一文,认为朱、宋二人的根本分歧在于对《新唐书·食货志》一段记载的理解差异[84]。两位争论主要集中于两点:手实的编造年限问题及乡帐的性质问题。张氏分析认为,手实一年一造的观点更有说服力,并且认为宋家钰的计帐“户籍说”未予以充分论证。其进一步指出,唐令规定造籍时所责计帐只能是当年的计帐,而在手实、计帐、户籍三者编造的时间顺序上,手实最早、计帐次之、户籍最晚,因此只能认为计帐是据手实编造的[85]

文欣《唐代差科簿制作过程——从阿斯塔那61号墓所出役制文书谈起》一文指出2004年吐鲁番阿斯塔那出土的《武周天授三年户籍稿》中4、6两行的红笔涂抹,具体展现了从手实向户籍转变的过渡形态,巩固了手实是造籍基础的经典看法[86]

另外,王永兴《敦煌经济文书导论》介绍了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户籍、差科簿及有关均田、徭役文书,并结合史籍对相关问题作了论述,是其多年研究敦煌户籍、计帐、差科簿的总结之作[87]

池田温《东亚古代籍帐管见》一文论述了敦煌吐鲁番、古代日本及新罗籍帐的概况,认为中国籍帐文书的出土量较大,文书种类多样,将来的深入研究将对日本、新罗籍帐的理解大有裨益,因而唐、日、新罗三国籍帐的比较研究空间很大。古代东亚的新罗与日本以唐代籍帐制度为模范,摄取先进制度来建立本国的支配机构。户籍是治民的基础,含有统计与管理的重要职能。家族是国家社会的细胞,所以王朝支配民众的特质很容易通过籍帐来展现。因此,日本、新罗共同摄取了唐代户籍制度的形态,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差异,而研究东亚国家之间的不同之处可以籍帐为媒介进行讨论[88]。文末附有《新罗村帐残卷录文》(第113—115页)、《东亚古代籍帐类简目》(第116—121页)及《近年研究文献简目》(第122—125页),颇便利用。

(五)特别户籍之僧尼籍帐

敦煌文书保存了数件晚唐至宋初的僧尼籍,这为相关律令条文提供了可比照的实物。1959年,藤枝晃对敦煌僧尼籍作了系统的介绍与研究[89]。池田温根据传世史料认为中唐以降的僧道籍编造出现了松弛的状况[90]

卢向前分析了玄宗时期的《少林寺赐田牒》,认为僧尼也有相应的户籍(僧尼籍?),由于史料缺乏而一再提出“僧众之户籍?”的不确定概念[91]。郑显文认为唐代僧人与世俗百姓一样有固定的户籍,指出僧尼籍帐上的内容主要有所居州县及寺院名称,僧尼俗姓、法名、乡贯、户头、年龄、所习经业以及寺院常住人数等[92]。孟宪实指出郑氏所说的僧尼籍只是“总体僧尼籍账”[93]。有研究者解释开元十七年僧尼造籍将“僧尼籍”称作“供帐”时,认为唐宋时期僧尼籍的形式与当时民籍有很大不同,在登载寺院的僧人情况、寺田分布等后,还分类统计僧人破除见在情况,因而略带“帐”的内涵[94]

必须交代的是,在《天圣令》没有发现之前,我们对唐代僧尼籍内容的了解主要依据《唐六典》卷4的记载:“凡道士、女道士、僧、尼之簿籍亦三年一造(其籍一本送祠部,一本送鸿胪,一本留于州县)”,以及日本《养老令·杂令》的第38条:“凡僧尼,京国官司每六年造籍三通,各显出家年月、夏腊及德业,依式印之。一通留职国,以外申送太政官,一通送中务,一通送治部。所须调度,并令寺准人数出物”[95]。但日令与唐代的实际情况不尽一致。《天圣令·杂令》宋令第40条揭示了接近唐令面貌的僧籍法:“诸道士、女冠、僧尼,州县三年一造籍,具言出家年月、夏腊、学业,随处印署。按留州县,帐申尚书祠部。其身死及数有增减者,每年录名及增减因由,状申祠部,具入帐。”[96]这为唐代僧尼籍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制度材料方面的支撑。

吐鲁番2004年出土的《唐龙朔二年(662)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97]、2006年出土的《唐神龙三年(707)正月高昌县开觉等寺手实》两件西州僧尼籍帐[98],因其特殊性掀起了热烈讨论。孟宪实连续发表了《吐鲁番新发现的〈唐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论唐朝的佛教管理——以僧籍的编造为中心》、《新出唐代寺院手实研究》三篇论文,通过与民众户籍、手实文书及律令规定的深入比勘,揭示了西州僧尼籍帐的独特价值,认为僧尼籍的编造是一项经常性的、有序的制度。在佛教中国化的过程中,教义方面的中国化与管理的中国化是同时发生的。这些给继续探讨打下了基础[99]。他的《唐令中关于僧籍内容的复原问题》一文借助西州新出僧籍[100],分析了戴建国、黄正建对唐令僧籍内容复原的同异[101],认为黄氏的复原倚重的是日本《养老令》,即《天圣令》在僧籍内容复原上所发挥的作用是证实了《养老令》的记载,而具体复原时并不重视《天圣令》。并借此提出一个根本问题:宋令、日令哪一方更接近唐朝制度。这需要多方证明。但是,孟宪实对僧、民的手实与户籍的过度比较,需要纠正。

周奇对敦煌吐鲁番僧尼籍进行了集中分析,从一个更宏观的角度认为,僧尼籍作为中国古代户籍管理中的一个特殊内容,目的是检括人口,防止伪滥,防止赋役流失。明确指出唐代地方编定的僧尼籍有总籍和单个僧尼籍之分,一式三份,上报州县和中央。除了进行规范的管理外,还对伪滥和无籍进行打击并几度沙汰僧尼。但是随着王朝政治的波动,僧尼籍帐常规管理出现松弛和混乱,僧尼数量膨胀,最终导致武宗时期废佛事件发生[102]。王素将大族子弟出家与避免政治社会变乱联系起来,考察了思恩寺僧籍的题外深意[103]。贞观十四年唐平高昌后,在西域形势逆转、西州基层社会矛盾交织的背景下,西州佛教整顿与建立户籍、勘查土地一样,于该年九月逐步落实。建立以寺院手实为基础的僧籍管理制度是其具体措施之一。由是,伴随着政治转变,西州佛教经过一系列整顿,开始向唐朝佛教体系转变[104]。土肥义和则从均田制推行的角度作了探讨[105]

寺院依附人口如奴婢、部曲也需要强制附籍,《神龙三年开觉等寺手实》即为明证。张弓利用敦煌吐鲁番文书勾勒了唐五代尤其西北地区寺观依附人口的总体状况,认为以寺观户为标志的封建依附关系,其产生、发展和蜕变的全过程,是同世俗社会封建依附关系发展的总趋势基本相适应的[106]。而敦煌寺院的依附人口——寺户这一特别身份户籍制度的研究,当推姜伯勤的《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一书[107]。本书论述了敦煌寺户制的历史前提、吐蕃占领时期的寺户制、归义军统治时期寺户制的衰落等问题,是认识唐五代户籍制度、良贱制度的一个重要侧面。

本书对户籍类文书的分类、相关名词的使用、学术史论述的安排受到宋家钰、吴丽娱和李锦绣三位学者的甚多启发,在此特别说明[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