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唐代造籍事项的确立与变动

二 武德六年——唐户籍编造诸制的建立年份

就整体而言,初唐国制是承袭隋制的。以法律为例,武德元年(618)六月一日,诏刘文静等人损益开皇律令而定为五十三条,以宽简便时为标准,于当年十一月四日颁行。同时,仍令左仆射裴寂、吏部尚书殷开山、大理卿郎楚之等人修撰新的律令。这一编撰本朝律令的大事至武德七年(624)三月二十九日乃成,历时近六年。武德律令“大略以开皇为准,正五十三条。凡律五百条,格入于新律。他无所改正”[18]。可见,唐初律令基本上采用了开皇律令的组织体系与内容。所以在户籍法令方面,唐制的基础已于隋代固定下来[19]

据武德六年(623)三月令,唐代初期的丁中标准是:“以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岁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同时,新政权还规定了审定户等的具体等级,武德六年三月令言:“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同在武德六年三月,朝廷下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20]

《唐会要》卷85团貌诸条明确而完整地记载了武德六年(623)三月制定丁中老小、三等户等(俟后分作九等)、计帐与户籍的编造周期以及籍帐的保存时间。同时,《通典》卷6《食货·赋税下》(仅有定户)、《册府元龟》卷486“户籍门”中亦有同样记载。至于“团貌”一条需要一个补证,武德九年(626)十一月,魏徵与封德彝、唐太宗争辩是否将“中男十八已上简取入军”时,太宗认为:

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是其诈妄。依式点入,于理何嫌!

但魏徵指出不应竭泽而渔,应考虑到实际的赋役需要:

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陛下每云诚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并无矫诈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县令刺史。年常貌阅,并悉委之。至于简点,即疑诈伪。望下诚信,不亦难乎![21]

引文所谓“年常貌阅,委之州县”的说法,证明了武德年间已按照法令进行常规的貌阅,勘查编户民年龄与丁中制、身状的同异。

并且,“定户三等”之制似乎早在武德二年(619)便有端倪: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22]本令蕴含内容十分丰富,第一,民户有上中下三等之别。第二,户口的族群种类不同,依次为固有的中原民户、岭南民户、中南及西南地区的夷獠户、西北地区的蕃户及归附两年以上的蕃户。中原民户及其三等定户之制完全隐藏在“每一丁租二石”的表述之中。第三,不同地区的民户所对应的不同租税形式,照顾了各地区的生产习惯。同时,内附蕃胡的三等定户乃至此后的九等定户标准皆与全国保持一致,具有强烈的政治经济意义[23]。总之,夷獠户、蕃胡户的称谓及其户等标准是在大一统的政治环境下产生的,表明隋唐户等制度也考虑了族群因素。这一制度应完全袭自前朝规定,武德二年的唐朝实力还是很难对岭南、西南、西北地区进行有效管辖的。

但是,在丁中制颁布的时间上有个矛盾需要注意,且看唐人杜佑的记载:

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24]

可上举户籍编造(包括丁中诸制)的确立时间都指向武德六年。由于武德律令的颁行是在武德七年四月庚子[25],在法令编纂之前,必定充分考虑过已施行了丁中、定户、造籍诸制[26]。历来是实践在前,总结成文在后,武德七年颁布的律令体系只是肯定了此前的实际运转,不存在记载疏误的情况。

武德六年方开始编造户籍,乃因各地区纳入唐朝版图的时间有先后,先期占有的中原地区才有相对成熟的条件执行。所以,武德六年之前这一规定的推行确有空间上的限制。以隋为例,开皇九年灭陈,次年便采取安抚之策:

寻令(苏威)持节巡抚江南,得以便宜从事。过会稽,逾五岭而还。江表自晋已来,刑法疏缓,代族贵贱,不相陵越。平陈之后,牧人者尽改变之,无长幼悉使诵五教。威加以烦鄙之辞,百姓嗟怨。使还,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27]

但文帝认为江表初平,不可过急。同时,我们也知道在南北政权对峙期间,是无法对更广大的地区进行户籍编造的。

遗憾的是,开皇律令后世无存。隋代主要在开皇前期曾大规模阅实户口,整顿户籍。而《隋书》卷24《食货志》乃至卷67《裴蕴传》均未能说明当时户口统计与籍帐制度的具体内容,甚至对户籍编造的具体时间也语焉不详,目前所能了解的只是阅实户口、析大户为小户、输籍之法和相纠之科等户籍整顿的措施。隋志提到每年正月五日的“依样定户”这一时间,与唐代的造籍时限相近,但唐代户籍是三年一造制度,故两者不尽一致。基于此,据现有资料难以确定隋代造籍与“依样定户”的时间是否相同[28]。所以,关于户籍编造的武德律令在继承的同时也有自己的独立发展,而系统性的新户籍办法的及时颁定,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也避免了历史叙事所谓“轻徭薄赋”的千篇一律。

武德六年是唐代户籍的始造之年,这一观点亦可反推出来。史载:

凡天下之户,量其赀产,定为九等(原注:每三年,县司注定,州司覆之,然后注籍而申之于省)。每定户以仲年(原注: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原注:丑、辰、未、戌)[29]

鉴于《唐六典》的编撰和成书情况是以开元之制为标准,而这些制度是在损益前代的基础上形成的。季年造籍的“丑、辰、未、戌”秩序,应是始造年份的确立及其干支与“三年一造”的规定共同形成的,因为武德六年的干支是癸未。这当非巧合,而是始造年份对后续的制度改进所产生的历史影响。

初唐户籍编造法令的积极制定,不仅是重新建立政治秩序的需要,也初步形成了整个唐朝国家籍帐体系中的主要部分。这一户籍计帐制同均田制、租庸调制共同构成了唐代前期主要的经济财政制度,三者密不可分。而租庸调制是其中的核心制度,均田制在于保障课丁有生产资料,以农业生产提供国家税收;户籍计帐制则保证官方对丁口的严密控制,每丁税额一致,掌握了课丁即可算出应收的租庸调数,国家收入能够一目了然。均田制是租庸调制的基础,户籍计帐制是租庸调制的保证,这是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所以,唐后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和户籍计帐制也纷纷解体[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