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民族文学史观与中国文学研究范式转型
- 李晓峰 刘大先
- 5673字
- 2025-04-25 19:06:46
一 多民族文学史观的法理基础
文学史,是在一定的文学史观念指导下,对文学发生、发展历史的客观叙述。文学史所承担的对历史叙述行为的属性有两种,一是具有知识分子身份的书写者基于个人知识积累对文学史知识的话语建构,在这种个人对文学史的主观性知识建构中,由于书写者个人的文学观、历史观、哲学观、民族观、哲学观等方面的不同,对客观状态的文学历史便会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与阐述。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表述表征着书写者对文学历史认知的多样化途径和不同的知识谱系的阐释自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们认知特定民族、国家的文学发展历史提供了多种路径和景观。二是作为国家建构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历史知识之一的文学史,此种文学史通常由国家研究机构、教育机构组织专门人才进行编写,并应用于国家国民教育中的文学教育,这种文学史则属于知识化的国家历史。
从文学史的社会科学的属性上说,文学史毕竟属于历史学中的专门史范畴,它有责任也有义务站在国家的立场上去客观地描述与展示整个民族和国家文学的真实发展过程。正因如此,有学者指出:文学史 “它是一种国家建构”[2]。上述两种文学史中,代表着国家对本国文学历史的基本观点。其中,作为国家历史知识而建构的文学史,在所有文学史中占据着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国家的确立,文学史的叙述就缺少了明确的叙述对象和清晰的叙述时空和边界。因此,民族国家与文学史,是密切关联的现代性范畴,这从中国文学史的发生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关系中可以得到证明。
中国现代民族国家意识的觉醒是在两次鸦片战争以后。前现代民族国家[3]的“中国”是与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军事、经济、文化的全面冲突中产生的。梁启超在1900年写的《少年中国说》一文中指出:“夫古昔之中国者,虽有国之名,而未成国之形也。或为家族之国,或为酋长之国,或为诸侯封建之国,或为一王专制之国。虽种类不一,要之,其于国家之体质也,有其一部而缺其一部……且我中国畴昔,岂尝有国家哉?不过有朝廷耳。我黄帝子孙,聚族而居,立于此地球之上者既数千年,而问其国之为何名,则无有也。夫所谓唐、虞、夏、商、周、秦、汉、魏、晋、宋、齐、梁、陈、隋、唐、宋、元、明、清者,则皆朝名耳。朝也者,一家之私产也;国也者,人民之公产也。”[4]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强盛过程的参照与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启示下,结合中国历史和现实,1902年梁启超提出了建立“合汉合满合蒙合回合苗合藏组成一大族”的现代多民族国家的构想。1907年,立宪派重要人物杨度在《金铁主义说》中也主张:“中国之在今日世界,汉、满、蒙、回、藏之土地,不可失其一部,汉、满、蒙、回、藏之人民,不可失其一种,——人民既不可变,则国民之汉、满、蒙、回、藏五族,但可合五为一,而不可分一为五。……至于合五为一,则此后中国,亦为至要之政。”“其始也,姑以去其种族即国家之观念;其继也,乃能去其君主即国家之观念,而后能为完全之国民,庶乎中国全体之人混化为一,尽成为中华民族,而无有痕迹、界限之可言。”[5]梁启超、杨度等人的现代国家观念对革命党人孙中山等人的国家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在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中提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同时,孙中山还指出:“满清时代辱国之举措与排外之心理,务一洗而去之。与我友邦益增睦谊,持和平主义,将使中国见重于国际社会,且将使世界渐趋于大同”,这进一步表明了孙中山欲将中华民国纳入世界现代民族国家体系和国家持续发展的国家立场和构想。
中华民国的建立,标志着这个东方文明古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家族政治和帝制历史,开始向现代民族国家迈进。1912年3月,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约法》对国家的组成(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国家的主权(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家的领土疆域(第三条: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国家的管理体制(第四条: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公民人权(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此后,从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到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其间,中华民国宪法建设经历了《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又称《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9年,段祺瑞执政期间提出,又称《八年草案》)、《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又称《曹锟宪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提出,又称《十四年草案》)、1928年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以及1931年5月5日召开的国民大会中通过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直到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最终确定,在不到24年间,中华民国的基本法数度修改、变化,其间,伴随着权力、利益的争夺以及激进与保守、传统与现代等不同国家观念之间的矛盾斗争,等等。
但是,值得指出的是,这一过程也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观念逐渐清晰的过程,人们开始从现代民族国家的角度来重新思考中国历史和“中华”“中华民族”“中国”以及中国在世界民族国家体系中的位置这样一些现代性问题。中国文学史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20世纪初是学界公认的中国文学史发端和第一个高潮,还有人把1923年到1925年,看成是中国文学史由“传统文学史学向现代文学史学转变与过渡阶段”[6]。从1897年窦警凡编写《历朝文学史》作为东林书院开设课程(1906年正式出版),到1930年,中国文学通史、断代史、分体史、专题史就有118部[7]之多。
在中国文学史研究中,人们常常把中国文学史研究的发生看成是西方学术思想的影响,很少有人将中国文学史研究的发生与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想象与行为联系在一起。其实,如果没有20世纪初现代民族国家诉求营造的整个中华民族的集体诉求的时代氛围,如果没有现代民族国家意识的产生和向现代民族国家迈进的具体推进,如果没有现代民族国家为文学史提供的叙述对象和文学史的时空边界,就不会有现代学科意义上的中国文学史。
然而,现代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成,并不意味着所有文学史家在文学史观上都将文学史看成是一种国家建构——尽管这一时期的通史类的文学史大都冠以“中国”二字。如窦警凡的《历朝文学史》就继续以“历朝”来冠名,这充分说明他仍然持守“不过有朝廷耳”的传统中国观念,还没有确立现代民族国家观念。
特别是,中华民国的建立虽然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但仅仅是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前奏,或者说只是由文化中国、帝制中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迈出的第一步。在当时的语境中,客观而言,现代民族国家,仍然是一个 “想象的共同体”。孙中山的“五族共和” 及“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同样是一种“国家想象”或者现代民族国家的法理设计方案。因为,在中华民国内部,各民族的国家地位问题、民族歧视问题、民族识别与认定等具体问题并未能得到解决。这一情况的出现,有客观历史原因,也有民国国家顶层设计上的先天不足,而文学史研究者自身的民族国家意识的缺失,则进一步放大了上述不足。所以,这一时期的现代民族国家为文学史提供的叙述对象和文学史的时空边界还比较模糊,国家只将文学史纳入了国民教育体制之中,却未将文学史的编写者的观念提升到现代民族国家知识谱系建构这一层面,也未能为作为国家知识的文学史生产提供相应的知识权力保障。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至此,中国文学史的研究与写作才具有了明确的制度环境和法理基础。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学、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应帮助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
1954年,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新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属性、民族政策、各民族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第三条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我们知道,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发生,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和结果。对自古以来说是多民族国家的中国,对汉族之外的其他非汉民族的认同,伴随了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全过程。但是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性质和各民族之间平等关系写进国家根本法,是史无前例的。对文学史这一社会科学而言,宪法为文学史提供了叙述时间、空间和对象,并赋予文学史叙述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从而使文学史叙述成为国家建构中国家历史知识的一部分,它以文学的历史来佐证国家形成、发展和最终确立的国家历史。
因此,作为国家建构的文学史的叙述必须以体现了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与客观现实的科学文学史观作为指导。也就是说,当我们把文学史的书写作为国家建构的时候,它应该以国家发展的客观历史和现实、体现了国家历史与现实利益的国家根本法为基础,从而保证其叙述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国家根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经历了“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各民族主体地位的认同,到对“各民族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历史贡献的认同的进步过程。
1982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在“序言”中指出: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句也是《宪法》的首句,关键词是“历史”“文化”“各民族”“共同创造”。这四个关键词的核心是“共同创造”。这里,强调的是历史文化层面上多民族的中国的形成的历史过程(亦即时间的“悠久”)、创造的主体(各民族)、创造的属性(共同)。正如关纪新指出的那样:“这可以理解为,我国现有的56个兄弟民族,以及在中国悠久历史与辽阔版图上曾经出现过的其他民族,都曾为今天的中华民族拥有的辉煌文明做出过贡献。”[9]
第二句的关键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缔造”“各族人民”“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五个关键词的核心是多民族国家,对多民族国家进行规定的是“统一”。这里,是在民族国家的形态和构成成分的层面上,界定作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主体是“全国各族人民”,其“缔造”的结果不是单一民族国家,而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统一”则指出了国内各民族与国家(中国)的一体化关系。这里,主体的“缔造”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释为一种因果关系,正因为全国各民族共同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行动,所以,一是各个民族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都具有主体地位;二是各民族的每一个具体成员,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都被国家赋予了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公民地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成为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一体化的民族共同体——现代主权国家。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这一多民族国家,不是苏联、南斯拉夫式的社会主义联邦制国家,而是政治制度高度一体化的多民族国家。
第三句将 “历史”“文化”的“悠久”和“多民族国家”看作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成果”,并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进行了“确认”。这实际是在法律上肯定了承认了不同民族历史在多民族国家中的合法性,从而赋予了“各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文化”“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神圣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至此,中国历史文化“多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终于获得了国家根本法更加严肃的确认和法律保障。
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还明确了国内各民族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在对待民族关系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民族平等不仅表现在各民族在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上,还表现在文化地位的平等上。具体说,就是以历史主义的态度,公正、客观地认识历史上各民族文化对中国文化发展的贡献,这其中自然包括文学地位的平等。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中国各民族历史、文化以及各民族对中华文明历史发展的贡献等方面内容的充实、完善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也成为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法理基础不断充实和完善的过程。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是据以制定其他法的法律基础。这既是“我们在中华多民族文化的基点上,重新确立自我文学史观的前提”[10],也是中华多民族文学史观确立的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
特别要强调的是,宪法中明确指出的“中国各民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仅是中国文学史研究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法理基础,同时,也是中国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各领域都应该遵照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中华多民族史观的基本出发点正是基于中国文学是中国各民族共同创造的这一中国文学最基本的历史事实而提出来的。
事实上,20世纪末,中国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文化学等领域中对中国各民族历史文化的研究所取得的突出进展,完全可以看成是《宪法》之法律规定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具体实践,而这种实践的结果,进一步证明了宪法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