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下册)
- 胡宗山
- 585字
- 2025-04-28 16:48:35
一 宋代的乡约治理
中国最早的成文乡约是陕西蓝田人吕大均在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制定实施的《吕氏乡约》,目的是使乡民“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推行教化,改善风俗。乡民可自愿加入或退出,每约公推正直不阿者担任约正,约正一人或二人,负责赏罚。设值月一人,每月一更换,负责约中杂事。同约人每月、每季聚会聚餐,聚会时记录本约善恶之行,执行赏罚之事。
南宋时大儒朱熹修改《吕氏乡约》,予以推广,同时于南宋淳熙八年(1181)冬十一月在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复兴隋唐遗法,创办社仓,赈贷有需要者。朱熹等人从官府领米600石作为底粮,夏季出借,冬季偿还,每石米纳息二斗。年成不好,可酌量减息。经过14年的运营,社仓积下仓米3100石,并自建仓库贮藏。社仓放粮是与保甲制度相结合的。十家为一甲,推一人为甲首;五十家为一社,推一人为社首,同时以十人为一保结保。每年十二月,由社首、保正副等人检查社内各保甲户家族人数、收入等情况,据此修正保簿,保簿是支领借贷的凭据。社仓重在救恤,不搞平均主义,并非所有民户都可借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社仓放贷的程序是,民户向队长、保长申报,他们再向社首、保正副申报,并由民户填写请米状,保头、大保长、保长、社首、甲户及同保人皆须签字担保。这一联保机制是为了保证有借有还。放粮时本人要亲到社仓,并由各级乡官到场验明正身,签字画押后才给发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