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下册)
- 胡宗山
- 340字
- 2025-04-28 16:48:33
第八章 中国古代乡村的民间治理
前文所述历朝各代的乡村治理都是王朝国家力量进入乡村社会,所行使的是统治性功能,表现为上层政区对乡村社会的行政管理,从治理的向度或主体来看,乡村社会中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可称为官府治理或政府治理。北宋实行职役制后,乡村组织的行政职能皆由各类民户承担,虽然政府没有下派官吏,但征发赋役、防奸缉盗等乡村治理工作都是依据“王法”,如《大明律》《大清律》等实施的,在性质上属于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并非乡村治理的全部,基层社会的民间自我治理、自我约束构成乡村社会的自洽、自平衡、自稳定状态同样是组成古代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拼图。民间自我治理主要是通过义役制度、乡约制度、宗族制度等实施的,义役、义学、义仓、义社、义田、族田、族学等则是古代乡村民间自我治理的重要实践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