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海关的过错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
- 走私犯罪判例释解与辩点分析(第二版)
- 晏山嵘
- 1534字
- 2025-05-09 16:02:31
案件名称
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毛豆油)案[1]
裁判要点
经过海关批准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犯罪阻却事由,此时难以认定当事人具有走私犯罪故意。
案情简介
1996年至1998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担任深圳HR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深圳YW公司、深圳SY公司董事、总经理、湖北YW公司总经理、香港BR集团董事期间,伙同其上司黄某某,以上述公司名义,与武汉WM公司等单位合作,先后申领多本加工贸易手册和成立武汉FR保税库,进口保税毛豆油10.64万余吨,未经海关许可全部倒卖。事后,潘某某等人使用无效西藏许可证补税3万吨、低报价格补税0.16万吨,其余毛豆油均未补税(其中假结转湛江、蛇口、南宁海关核销2.04万吨,编造假海损、假损耗事故核销0.66万吨,编造理由申请延期0.94万吨),走私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7.1亿多元。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HR公司、深圳YW公司、深圳SY公司、湖北YW公司和武汉FR保税库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走私毛豆油10.64万余吨,偷逃国家税款人民币710645040.44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潘某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遂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二、海关缉私局扣押的上海JH公司账上原湖北YW公司的走私赃款人民币8775万元由海关缉私局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涉案单位的资金、房产、车辆等财产,由海关缉私局依法予以处理。二审法院对上述单位犯罪的部分事实未予认定,但仍维持了原判。
裁判理由
刑法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款,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的原材料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据此,构成本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逃避海关监管,二是偷逃税款。本案中:第一,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的补税行为系其主动向海关申报,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第二,西藏许可证和配额都是真实的,涉案单位使用西藏许可证和配额按优惠税率补税得到海关审批,不属于偷逃税款;第三,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是否弄虚作假、故意低报价格,没有证据证实,其补税价格得到海关审批确认;第四,没有证据证实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与海关人员内外勾结实施走私犯罪,海关原关长莫某某同意涉案单位使用西藏许可证和配额补税的行为,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刑事裁定确认为玩忽职守罪。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低价补税及使用西藏许可证优惠补税的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针对其他事项的裁判理由略。
评析与辩点
我们认为,如果进口某种货物系正常经过了海关的批准或同意,[2]且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手续,那么一般而言是可以成为走私犯罪的阻却事由的。本案中,深圳YW公司、湖北YW公司等涉案单位低价补税及使用西藏许可证优惠补税的行为都是经过了海关正常批准的行为,而针对西藏许可证是否能够得到优惠补税最终还是海关说了算,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在当时已发出通知严格限制或禁止签发类似的许可证,但本案所涉及的许可证确实是西藏经贸厅正式签发的,时间也是在上述通知发出的前后期间,海关审核了许可证认为可用,而且多年来也是这么使用的,如果要让当事企业拥有这样的鉴别能力和专业水准就太苛求企业了。因此,我们认为上述涉案单位难以构成走私故意,二审法院也未将这一节事实认定为走私犯罪。
注释
[1]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鄂刑一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10月9日。
[2]我们认为,该“同意”是指海关或工作人员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而且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获取“同意”的除外:利用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明知“海关或工作人员同意”将构成违法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道上述同意将构成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