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公司

一、公司的定义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1.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于它们都是以许多股东共同投资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的。由于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资公司,重在资本的稳定,以维持对外信用,实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资本确定且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注册资本,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股东拥有依法转让股权/股份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2)实行了“两个所有权分离”原则。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配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剩余财产分配权。

(3)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如表1-2所示。

表1-2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二、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人出资设立,即为一人有限公司,也可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出资设立。在符合申请设立条件后,申请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需经过如图1-1所示程序。

图1-1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发起设立

此阶段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预备阶段,由发起人明确设立公司的意向,并作出必要准备。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待名称获得核准后,再进行设立公司的后续行为,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3.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发起人应共同签署章程,章程中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必要的审批手续

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缴纳出资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不再需要缴纳全部注册资本,但需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未能按期缴纳出资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6.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因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所需文件存在差异,具体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文件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7.登记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法》节选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有其相似之处,但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与有限责任公司有所不同,因而设立程序也略有差异,如图1-2所示。

图1-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人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该程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致,需先在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

3.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发起人应共同签署章程,章程中应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股份认购或募集

发起人认购股份或公开募集股份。

5.缴纳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一致,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还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6.召开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申请书。

(2)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登记发照

公司登记机关对设立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股份责任公司成立之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对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法》节选

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

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即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在此我们讨论的是狭义的公司治理。

法人的治理机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法人治理机构由四部分组成,如图1-3所示。

《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的产生、组成、行使的职权及职责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真正分离,其所承载的功能主要是促使公司本身的良好运转和公司内部的有效制衡。

图1-3 法人治理机构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规模更小,公众性更小,因此两者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较大差异,主要如表1-3所示。

表1-3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差异

四、公司的优劣势

(一)优势

1.风险承担小

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与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投资者承担的风险较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管理,因此公司相比于其他组织形式经营管理都较为规范,也容易吸收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份制改制,走资本市场的道路。

3.经营规模大

公司可开设分公司(即分支机构),也可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强,更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股份有限公司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其融资也更为方便。

(二)劣势

1.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会负担更重

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形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相比合伙企业要交得多一些。

2.公司在经营管理上亦没有合伙企业灵活

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但对于公司而言,在《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在章程中约定排除是无效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属于无效。合伙企业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是公司中必须有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者并存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