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南宋的义役组织

南宋的义役组织可分为民间主导型和政府推广型两种。在义役初创阶段,以民间主导型为主,如绍兴年间金华长仙乡、西山乡之所为,此外,徽州黟县、饶州德兴、婺州等地都有富户拿出部分财产或田地,出资倡导义役。在乾道七年(1171)进入政府推广阶段以后,义役向“官督民办”方向演变。德兴、萍乡、西安、余姚等地地方官,有的劝谕富户主动出钱出资组织义役,有的从官府中拨出部分经费买田助役,并指导编排役户。由于有政府的组织,义役组织订立规划,建立制度,规范管理,运行顺畅。

义役组织有两个核心环节,一是助役,二是排役。助役需要有人出钱或出田,设置助役资金,购买职役服务。这些田或钱谁来出呢?多为乡村中的上户、富户所出,因为只有他们有能力。为什么他们愿意出呢?真的是为了扶贫济困行善事吗?并不排除这样的因素,但在根本上,助役也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如前文所述,宋代实施职役制后,徭役成为扰民困民甚至导致乡民破产的重要因素,大多数中下层民户根本无力承担沉重的徭役负担,他们最常用也是最具破坏性的选择就是举家逃亡,将徭役负担丢给乡里,让乡邻、亲戚、宗族等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由此导致农户之间产生在逃役、赔役等问题上的纠纷和诉讼。显然,无论是从村里还是宗族的乡村共同体视角来看,民户逃役都是一个各方共输的乡村治理结果。助人就是助己,为了应对差役之害,一些有见识,也愿意行善的乡绅主动出资,倡导操办义役组织,以缓解困扰乡里的役讼僵局。

宋代实施免役法,允许募人服役后才使助役成为可能。助役需要筹措资金。义役的资金筹措大致有富户捐田(钱)、应役户按田出钱和政府拨田(钱)三种方式,其中富户捐田捐钱是最主要的,某种意义上,它是古代乡村的慈善公益事业,故有“义”役之称。富户捐田遵循“众人拾柴火焰高”原则,除了少数愿意主动出田出资者外,大多由乡绅自行商量或由政府组织,按照占田多少、家财标准以及本村本里徭役负担水平等,确定相应出资标准,田多财多者多出,田少钱少者少出,通过民间集资,同舟共济,共同应役。义役田是义役组织存在和维系的经济基础,常熟县九乡五十都曾管义役田地共50522亩,每年收取租米麦共24998石[1]。捐产到位后,组织相应人员成立义社,设立专门账户,管理开支应役资金。

助役后的排役或应役分为两种,一是乡役户自役,二是雇人充役。乡役户自役,则在助役账户内开支其相应花费。雇人充役,按照当时的雇役时价支付钱米。时人观察表明,募人代充的情况较多。

排役也分为两种,如果是乡役户自行服役,则保长、保正等人根据籍册先后排定服务次序和任期,如饶州德兴县要求根据民户田数多少,确定充役时间,多的服务二年,少的不超过三个月。如果是雇人代役,如浙西常熟县,则根据所在都的大小、粮税数量等标准,每年二人或一人。

义役如何组织管理呢?最开始的时候,并不固定组织或负责人,由民户自行推选排序,然后报备给官府即可,官府并不干预。随着时间的推移,义役管理规范化,设立役首作为主事者,负责义役组织排役、管收役田田租、管理助役资金等事。役首的来源有两个渠道,一是由最初的捐田捐资行动的倡议人担任,他们因有首倡之举自然成为役首。二是由民间推举或官府引导乡里贤能者担任。总之,役首多由当地豪强大户担任。有的地方又设立“机察”监督役首,防止其徇私舞弊。

哪些人参加义役组织,成为其成员呢?宋代差役制规定,职役只应由一二三等户承担,故义役初创时仍然多由上户参加,“聚大姓谋”,不应负担差役的小户被排除在外。义役社团成员一般为十几人至二十几人。但此后更为普遍的现象是,中下等小户也被纳入义役组织,使得义役成为乡村民户普遍参与的应役社团。特别是在郡守、县令等地方官大力推广义役、官督民办后,许多贫苦下户被迫入役,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例如,处州要求那些只有一二亩田的下户也要出田出钱助役,差排轮充。主要原因在于南宋役法在免役与差役之间杂乱并行,无一定之规,地方官行事总可以找到依据,豪强大户巴不得更多人参与,减轻自己负担。被迫摊派、全民参与的义役组织其实已经失去最初的互助共济、减轻应役压力的初衷,其慈善公益性大打折扣,自我治理功能逐渐变味。

义役组织由成员自主共同商定,或由地方官主持规划,都制定相应规约,用以规范义役组织与成员行为、义役内部事务管理等。大多数规约内容翔实,多者近四十条,并编纂成册,称为“义役册”“义役书”,甚至邀请地方官作序题跋,呈送官府条案。义役规约是古代社会的村民公约或乡约的一种表现形式。

义役组织大多数是民间组织,在其刚刚兴起的时候,确实能够起到集合乡村社会集体力量、互助共济、减轻职役之苦的作用,役首多由贤能者担任,义役组织尚且能够维持公正公平原则,正常运转。但运行一段时间后,因有利可图,役首一职逐渐被豪强大户把持,地方胥吏与不良役首勾结,千方百计破坏义役。因为对胥吏来说,排役差役是他们牟利受贿的重要渠道,义役兴起后断了他们的财路,他们必然会设法破坏。此外,还有些不良上户强拉中下户出资,加重他们负担,减轻自己负担,又博取助役美名。以上三股力量互相勾结,本为良政的义役,又沦为鱼肉中下等户的恶政,“义”役不“义”就在所难免了。

义役在决策上由乡里大姓集体协商,在管理上由乡绅轮值,是一种乡村民众自我治理的形式,本质上是一种社区群众自治,这种自治在人事推选、事务决策、日常管理、行为监督等方面都具有浓厚的草根性、共同体性。义役在本村本里组织,参与者不是同宗同族,就是乡里乡亲,既能够克服较大范围治理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和管理盲区,又对管理者具有一定的道德约束性,因此在制度设计之初有其合理性。规范管理、良好运转的义役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县乡应役成本,有利于减轻乡民负担,提高乡村治理效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