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明代的义役组织

义役组织发展到南宋后期,虽然存在不少弊病,也越来越受到官府的控制,但作为聚合民间力量共同救济徭役之困的一种形式,还是能够在乡村社会发挥一定的治理积极作用,因而在其后的元、明、清历代仍得到不同程度的存续和发展。

明代,江南地区是赋役重灾之地,人民遭受重役之苦,为义役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经济土壤。众所周知,江南地区从明初开始所承受的赋税负担就大大高于其他地区。役随赋起,田赋重意味着朝廷从江南所要征缴的粮米也多,与粮米有关的催征、经收和解运就需要动用更多民力。赋多役重,因粮米征收量大,江南地区的催征、经收之役相比其他地区同样高出很多。更要命的是,江南不但征缴的两税粮米总量多,起运比例也极高。江南所要缴纳的公粮和银两中九成以上需要起解运到京城入库,解运之役远超其他地区,成为江南伤民重役的一个主要原因[3]。尤其是在朱棣定都北京后,江南地区需要将银粮押运到千里之外的北京,极大增加了劳动人民的徭役负担。苏州府在漕粮军运改革前,因起运两京、临清、徐州、淮安等处粮额浩大之故,每年需要佥派运粮人夫约23万人。在力役方面,江南白粮解运正米1石所需费用,在宣德年间大约为3石,至成化时涨到3—4石,正德、嘉靖时达到4—5石,万历时为5—6石,甚至升到8石,至崇祯时,粮解1名费银达1500两。[4]因钱粮征解环节的管辖过多、程序烦琐以及吏治腐败等因素影响,民户在承担钱粮催征、经收、解运等诸役的过程中还面临不同程度的额外科索。

与高额起解相对应的是低额存留,其严重后果是苏州地方财政经费不足,不得不通过徭役征发来维持地方政务的正常运转,加大“折役”“役办”催征力度,使乡村里甲“坐办”“料办”等负担大增,而这些负担又不可避免地最终转移到广大百姓身上,由此造成江南地区尤其是苏州府徭役的沉重。明代江南地区的义役改革是在此背景下产生的。

常熟是义役首行之地。宣德九年(1434),为解决常熟县军需颜料经年不完里甲重复科办的弊病,知县郭南议行义役之法,令该县见役里甲,每里均出米50石,计米2.5万石,于济农仓北置地七亩设义役仓专贮义米,凡遇朝廷坐派军需颜料等物支取义米买办。该议得到苏州知府况钟的支持,推行于苏州各县。况钟推行的义役是将民户分为七等,按民户财力多寡征收役米,与郭南最初的按里均派设计有所不同。

宣德五年(1430),周忱巡抚江南后,针对江南官田民田田赋不均,实施平米法(均田加耗法),以推动均赋改革,将起解支用之外的平米剩余(又称为“余米”),纳入济农仓收贮,余米可用于对义役贴补,用以减轻江南徭役负担。但随着耗羡归公,余米充为公赋,纳入两税正赋后,原余米贴补下的部分徭役负担再次转归民户承担。景泰以后,苏州府各县官署义役出现赋税化调整,原用于义役的义役米、义役银成为一种税项混入地方赋税体系之中,虽然仍号称平米,但对百姓乡民来说,原义米、余米在助役减负方面的救济功能已经一去不返了。

嘉靖年间,苏州地区官置义役再度兴起,其运行存在役田和役米两种模式。苏州役田主要实施于吴县、长洲二地。其模式为,每民田百亩抽五亩为公田,所置公田招佃纳租,由当地该年粮长管业,以田租作为徭役津贴。以吴县为例,嘉靖二十七年(1548)义役开始实施时,抽取公田总计13248亩,每年收租米13500余石。吴县的公田助役之法在运行之初取得积极成效,缓解了役户特别是重役户的徭役压力。但由于产权不清、官民蚕食等原因,至崇祯七年(1634),吴县每年役田仅得租米1386石,比初置时减少了九成。

役田存在无法避免的局限,晚明时,苏州地区出现了义役的另一种形态——役米模式。苏州府的役米主要推行于太仓、昆山、嘉定三县,其规定是,令官民田每亩出役米2升,按各役轻重给予相应的津米助役,标准是:粮长10石,首名18石,收头18石,塘长10石,里长12石,扇书24石。申时行认为,相比役田,役米可以避免监管、侵夺等弊端,不惊小民,不烦有司,[5]但它按亩出役米,实质是变相摊派,贫苦下民仍不免遭受科配之苦。

嘉庆《松江府志》记载,明顾署丞正心助役义田:松江府华亭县乡村里役616名,共贴义田14901亩,除粮净米8947.56石;极荒图共贴义田783亩,该除粮净米430石;次荒图贴田609.7亩,该除粮净米320石;加贴原分义田共323.8亩,该除粮净米183石。青浦县里排贴役义田二分,共6863亩,该租米6817石,高乡花豆照例折银准米该租银143两,除给税粮外,余租听从轮年随身人收赡差徭;府城内外坊厢里长42里,共贴义田1189亩,该除粮净米839.8石;府城内外坊厢守宿42里,共贴义田2142.7亩,该除粮净米1300石。华亭布解4名,共贴义田706.3亩,该除粮净米480石;青浦布解1名,该给买田银595.1两。华亭北运粮解30名,该除粮净米1800石。华亭收兑粮长63名,共贴义田3790.3亩,该除粮净米2240石;华亭收银总催90名,共贴义田4513.8亩,共除粮净米2720石;华亭南运粮长4名,共贴义田219.8亩,该除粮净米共64石。[6]

明代义役显然与南宋义役差距颇大。在义役的形成上,明代江南的义役并非民间自发形成,而是具有强烈的官府主导色彩,或者说就是官府安排的均役摊派,尽管这种摊派有助于减轻重役户负担。这与南宋时期至少有乡村缙绅主动组织,自觉捐献田产助役有很大不同。在义役的管理上,明代义役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应役排序、助役分配等具有很大的强制性,义役缺乏内生的组织形式和制度规定。因此,明代江南的义役称不上是真正的民间自我治理,只能算是官府组织下的一种具有互助共济性质的助役减负机制。

明代徽州乡村里役朋充是义役的另一种民间组织形式。徽州文书中遗存有万历八年(1580)洪时可等四人朋充里役合同一份,可帮助我们了解当时朋充的情况。

立合同人洪时可、洪时陈、洪应辰、洪应采等今因九甲程汝良投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恩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帋,以便遵守,备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毋得规避强梗,致生异议。如有此等情由,罚米五十石公用,所有条约逐一开刊于后。

计开

排年四分轮流承当一年,每年议贴银三两。

见年每分轮管一次,粘阄为定,每次议贴银二十两。

津贴银照依税粮多寡为则,日后消长不一,照则增除。

每人各年在甲钱粮以票至之日为始,一月纳一半,二月纳完。毋得延捱贻累,如过期不纳,代为充貱者照依当店起息算,还亦毋得延至半年,违者外罚银一两。

现年除书画卯酉催征钱粮,勾摄公事,俱系轮当者承管,其有清军、清匠、解军、缉捕盗贼,并额外飞差俱众朋管,毋得阻挠坐视。

报殷实及劝借等项俱照税粮派认。

丁粮有在别甲者,倘后投扯里长俱众处分。

粮长收头并册年审图,使用俱众管理。

轮当者遇收均徭银外贴银二两,收军需银外贴银一两。

万历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同人 洪时可 洪时陈 洪应辰 洪应采

凭中代书人 洪应绂[7]

以上合同内容反映了当时乡村邻里互助共同承役的现实。当然,这种承役并非是无偿的,承役者也获得贴银,但与当时艰巨繁重甚至有可能倾家荡产的里役任务相比,洪时可等四人愿意站出来也确实很不容易,不管他们出于什么样的动机,其结果是能够平衡不同农户在应役上的不对等性,缓解弱势农户的管理困境。明代的里甲制将每个农户都推到乡村管理者的位置,但并非所有农民都具有承担管理的能力、经验、技巧,尤其是威望和财富实力。朋充、承揽等里役互助行为作为民间自我管理调节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缓和官民矛盾,维持乡村社会的稳定。

无论如何,如同义仓、义学、义社等一样,古代乡村的义役,是民间社会各类主体以一定的组织制度形式,集合众人之力,合力形成应对灾荒、役困、失学等乡村生产生活中难事、困事的一种乡村自我治理重要实践形式,它是政府治理(如常平仓、救济粮款等)之外应对天灾人祸等的有效补充手段。

除了兴办各类具有鲜明地缘性质的生产生活救济组织外,明末清初时期,江南地区的缙绅等地方社会精英还创立了善会、善堂等民间社会慈善组织。善会分为同善会、放生会、一命浮图会、掩骸会、育婴社等种类,显然,善会是专业类的民间济贫救急类组织,以服务特定弱势群体为其目标。善会具有临时性特点,大多没有固定的场所,善堂则较为固定,有堂、局、公所,内设专职管理人员,并募集捐款,以购置房产、田地,维持善堂持续发展。[8]善堂、善会作为民间力量自发成立的慈善组织,在救济乡民危困,缓和乡村对立,纾解乡村治理难题方面,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